以下是引用无形在2004-3-22 10:57:36的发言:
关键的一点,一个城市是统一管理于市政府(广域)下还是城市自治体(城市本身)下.
统一于一个广域市下,没有独立的城市政府,便于城乡的同意管理,但镇村的利益容易被忽视,乡村难以得到发展.
统一于城市本身的政府下,割裂城乡,城市失去发展的空间(城市的周遍是另外一个政府).
“关键的一点,一个城市是统一管理于市政府(广域)下还是城市自治体(城市本身)下”————请问,老兄的前面的“一个城市”与后面的“城市本身”当中的“城市”的概念是否是同一个内涵,如果是一个内涵,何来统一管理?如果不是一个内涵,那与自治与否何关系?“关键的一点”当中暴露了逻辑思维上的混乱。
“统一于一个广域市下,没有独立的城市政府,便于城乡的同意(也许是“统一”?)管理,但镇村的利益容易被忽视,乡村难以得到发展”————城乡的统一管理,还有城市与城市之间的统一管理,乡村与乡村之间的统一管理,应该是区域建制政府的权利和责任,而不是市制的责任。我得不出设立市、镇、村等聚落型建制,就会妨碍城乡的统一管理的结论。我不反对,而且是赞成城乡之间发展协作关系,但是我反对以统一管理、协调发展为名,而搞乱建制。试问,如果要沿海地区带动内陆地区发展,就要搞沿海建制领导内陆建制么?如果将这种思想推广到国际上,美国应该最欢迎了——由发达国家帮助发展中国家共同发展,就可以顺利地搞发达国家领导发展中国家的体制。老兄是在列举广域市的弊端啊——“统一于一个广域市下,......镇村的利益容易被忽视,乡村难以得到发展”。
“统一于城市本身的政府下,割裂城乡,城市失去发展的空间(城市的周遍是另外一个政府)”
————我真的难以看出老兄的“城市本身的政府”指的是你的区域性建制,还是我提倡的聚落型(居民点型)建制,如果是后者。那我告知老兄,聚落型建制,可以跨越区域性建制的界限发展,包括县界、省界,而且不需要改变区域建制的辖域。比如美国的城市(大都市区)跨越县域的比比皆是,跨越州域的也不乏其例,何以得出“城市失去发展的空间”的结论?将村、镇和县置于市的领导之下,是专宰村、镇,根本就谈不上是“城乡共同发展”,我看是有“割裂城乡”的味道。
要城乡共同协调发展,首先应当承认有市、镇、村3种聚落型建制,在区域性建制的辖域内按适当条件设立这些建制,并由区域型建制承担起协调城乡发展的权利和责任。即,承担协调城乡发展的权利和责任的是省、县等区域建制,而不是聚落型建制的市、镇或村。老兄连有3种聚落型建制的现实都不承认,如何搞城乡共同协调发展?至于老兄的“城市的周遍是另外一个政府”,请不要用你的框框套我的理念好么,算是我求你了。市、镇、村,他们的特性不同,大小相差也很大,但都是聚落型建制(居民点型建制)。除此之外还有分级的区域性建制,古老的省制、县制就属于此类。城市周边不是只有一个政府,而是有一些其他的也许是市,也许是镇、也许是村的一系列政府,并且还存在协调它们的区域性政府。市、镇、村的发展空间要扩大,应该是向区域型建制政府申请,经营型土地应该与市、镇、村用地分开,这样才能保护好我国有限而珍贵的耕地、森林、草原等等自然资源。
另:一些网友如果对我与无形兄的讨论感兴趣,请参考无形兄的“我的区划理念”主题下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