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报道和审计结果,地方政府确实存在通过多种手段虚增财政收入的行为。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
空转、虚增财政收入: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资金“空转”,例如通过虚构应税事项、虚假缴费事项等方式,形成虚增的财政收入。
违规征收和延压收入:有些地方政府会采取提前征收税费或延期征收应缴纳的非税收入等方式,少计财政收入。
违规核算和非税收入扩大:违规扩大非税收入核算范围,或者通过异地引税等方式,虚增财政收入。
虚假交易和自卖自买: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进行国有资源资产或国有股权交易,形成虚增财政收入。
这些行为不仅掩盖了真实的财政收入状况,还可能误导上级政府的决策和宏观调控,损害政府公信力。此外,虚增财政收入还可能导致地方财政风险加剧,影响财政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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