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anchihu:但实际执行中,却常常没有遵守,这个不是内蒙古独有,新疆、西藏、广西等都在自治区主体民族占多数的县份有汉族县长。
.......
这个你弄错了。
自治政区的潜规则的确是,如果上级自治政区有该民族,则其所有下级政区均不再有该民族。
这是因为,上级自治政区的行政长官已经由该民族代表,上级自治政区的政府、人大、法院、检察院、监委已经有了该民族的比例代表。不由下级政区再重复代表。
所以在其下级的非自治政区,汉族、该民族都是其主体民族,在该级政区中具有同等性(实际仍会存在一定范围的比例)。所以汉族、该民族都能当任行政长官,偶尔也会任用其他民族当任行政长官。
但其下级有第三民族的自治政区,则会明确由第三民族当任行政长官。再其下的非自治政区,则汉族、上级自治民族、第三民族都是其主体民族。
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维吾尔族自治政区,主席必须是维吾尔人
其下的哈密市,不是自治政区,所以汉人、维吾尔人都能当任市长,偶尔其他民族也能任用
其下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是哈萨克族自治政区,州长必须是哈萨克人
州下的伊宁县,不是自治政区,所以汉人、维吾尔人、哈萨克人都能当任县长,偶尔其他民族也能任用
州下的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是锡伯自治政区,县长必须是锡伯人
县下的扎库齐牛录乡,不是自治政区,所以汉人、维吾尔人、哈萨克人、锡伯人都能当任乡长,偶尔其他民族也能任用
县下的米粮泉回族乡,是回族自治政区,乡长必须是回族人
=================================
这个也有现实意义,以您的思路,如果设立了自治区,则该自治区及下面所有政区(地、县、乡3级)将全部由少数民族当任,大约离分裂也不远了。
你想象一下,广西壮族自治区下面所有的地市,其市长、专员(以前)都是壮族人;下面所有县市区,除12个自治县由其他少族民族当任县长外,其余99个县市区均由壮族长当任县长、市长、区长。下面所有的乡镇街道场,都由壮族及其他少族民族当任乡长、镇长、主任、场长。是什么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