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彻底地(彻底地不能再彻底)进行政企分开改革,将大兴安岭林业集团暂由国务院国资委直接领导,国家林草局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步,撤销大兴安岭地区。将鄂伦春自治旗、加格达奇区、松岭区,建立鄂伦春市(地级市),辖加格达奇区、松岭区、鄂伦春自治旗。呼玛县、塔河县、漠河县和新林区、呼中区组建兴安岭市(地级)。鄂伦春市、兴安岭市暂实施“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财政、计划分别按照行政区域向内蒙古自治区和黑龙江省负责,地级市人事由两省区党委商报中央组织部批准。兴安岭市暂寄治鄂伦春市加格达奇区。
第三步,中央财政和黑龙江省本级财政支持兴安岭市建新城区,过渡期满后兴安岭市迁移至新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