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这样扩大深圳:
1.组建中共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工作委员会、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分别为中共广东省委及广东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
2.中共深圳经济特区工作委员会与中共深圳市委合署办公,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与深圳市人民政府合署办公。
3.中共深圳市委书记兼任深圳特区党工委书记,深圳市长兼任深圳特区管委会主任。
4.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委托中共深圳经济特区工作委员会、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管辖深圳市、东莞市、惠州市、汕尾市、河源市。东莞市、惠州市、汕尾市、河源市仍保留地级建制。
5.中共深圳市委工作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编制可适度增加。深圳市仿伊犁例设立高级法院分院、省检察院分院。
6.深圳市仍为副省级建制,但中共深圳市委书记例兼中共广东省委副书记(广东省委副书记扩编为三人),并明确为正省部级。深圳市长例兼广东省副省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