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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市]《立法法》修正案通过。关于地方政权的修正如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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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15-03-15
— 本帖被 keating 设置为精华(2017-02-17)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草案)》以赞成2483票,反对304票,弃权87票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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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六、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法律对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第四款修改为:“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

  增加三款,作为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前款规定的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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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增加三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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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一、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九十八条,将第二项修改为:“(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三项修改为:“(三)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第五项修改为:“(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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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置顶 (来自23楼) 发表于: 2015-03-16
— (keating) 执行 帖内置顶 操作 (2017-02-17 23:42) —
这么多人和我一样关心东莞,就此说一下:

3-15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含附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最后一段: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这次修改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后,需要考虑是否对几个不设区的地级市赋予地方立法权的问题。广东省东莞市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属地级市,但不设区。按照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精神,建议在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同时,赋予广东省东莞市、中山市和甘肃省嘉峪关市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

amy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15-03-15
三沙市是不是也有立法权了?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15-03-15
较大的市……
尼玛中国的法律,就不会在行政区划法律里规范的一个准确的概念么……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15-03-15
第四款修改为:“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15-03-15
笑!.....三个直筒子市、加上三沙,尽快设区就都是设区市了,也就是较大的市了。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15-03-15
没提东莞啊。
低人一等?
这下人家要申请设区了。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15-03-15
其他设区的市?是不是只要设区了,都是较大的市?
既要反对五毛,更要反对美分。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15-03-15
基本上是把立法权下移到了地级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15-03-15
“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
这句是不是有歧义?到底是指所有设区的市还是经过国务院特批的设区的市?难道只有我迷惑看不懂?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15-03-15
回 a-gi 的帖子
a-gi:其他设区的市?是不是只要设区了,都是较大的市? (2015-03-15 13:24) 

很奇怪总有人质疑这个。设区的市就是较大的市,和宪法保持一致,早就很明确了。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15-03-15
回 Sze 的帖子
Sze:好绕啊。。。。哈哈,这个分析之后,可以作为以后方舆论坛的注册验证问题。
在此法下,市分为直辖市、省会首府市、特区市、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其它设区的市,及本法不涉及的其它市。
其中,首府省会市、特区市、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其它设区的市,为本法所称的较 .. (2015-03-15 12:57) 

确实,“已经批准的”这个“已经”是不是指只能在修法前批准的?以后再批准的也不算。感觉怪怪的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15-03-15
回 hnhb 的帖子
hnhb:“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
这句是不是有歧义?到底是指所有设区的市还是经过国务院特批的设区的市?难道只有我迷惑看不懂? (2015-03-15 13:45) 

结合后面的段落看,是有必要这样表叔的。。。其实批复较大的市的立法范围,这次是缩小了。。。
缩省并县,省县直辖,县下设市,市镇平等
地域平等,市镇平等,设市平等(见头像)
省—县—适域市(5万起)、小广域镇,B、C。。。市
省—县域市(城市几乎充满县域,100万起)A市
欢迎关注微博http://weibo.com/qqmexh
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15-03-15
步子迈大了,所以,表述绕口。
赶紧修改宪法吧,不再保留较大的市这个名词,赋予所有地级市立法权。
全国设置为100个都、郡,经济欠发达地区优先实施。设都标准:面积3万平方公里以内,人口1000~1800万,城市人口达到500万以上。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15-03-15
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
关键的是“其他设区的市”比较模糊,具有操纵的空间。如此一来,东莞的乡镇就只好尽快改成不管辖乡镇的区了。像东莞这类,只要拿其中两个镇来设区,其它的乡镇继续保留,区与乡镇互不相关,依然可以叫设区的市。
默认的情况下,我讨论地行政区划都是指胡焕庸线以东的地区,即使是谈中西部或山区一般也不包括湖焕庸线以西的地区,需要讨论胡焕庸线以西的地区时,必定会明确指出。
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15-03-15
还是修改宪法先,不然“较大的市”依然有歧义
浙西第一强县——潇洒桐庐
(qlm223小号)
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2015-03-15
“较大的市”依然存在
只看该作者 16 发表于: 2015-03-15
好烦琐,立法审查应该改为司法审查,事先审查应该改为事后审查。
全国分为省、州;省分为州、县;州分为县、区。

城市化的州县别称为市,民族自治的省州县称为自治省自治州自治县。
只看该作者 17 发表于: 2015-03-15
也就是《立法法》对《宪法》中行政区域划分作了补充说明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市”中“设区的市”即为“较大的市”,也就可以辖县。
既要反对五毛,更要反对美分。
只看该作者 18 发表于: 2015-03-15
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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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理解就是:“地级市全部都是较大的市,有立法权。”
我的区划理念:全国分31省、3自治区、6直辖市、2特别行政区
只看该作者 19 发表于: 2015-03-15
回 水蜜桃 的帖子
水蜜桃: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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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理解就是:“地级市全部都是较大的市,有立法权。” (2015-03-15 17:19) 

原文非常可能存在歧义,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难道真的竟然有不严谨之处?
只看该作者 20 发表于: 2015-03-15
因为还有省县直辖改革的推进,所以只能这样表述,不能表述为省辖市或地级市的。
只看该作者 21 发表于: 2015-03-15
回 大蝈蝈 的帖子
大蝈蝈:第四款修改为:“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 (2015-03-15 11:57) 

较大的市:行政区域分为区、县的市。
其他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分为区、镇的市?
只看该作者 22 发表于: 2015-03-16
回 zhuilang 的帖子
zhuilang:较大的市:行政区域分为区、县的市。
其他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分为区、镇的市? (2015-03-15 22:40) 

“较大的市”有以下几类:
  1)18个共四批公布的城市:
  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无锡、淮南、青岛、洛阳(1984年10月批准,重庆市是在这一批公布的,已经升格为直辖市)
  宁波(1988年3月批准)
  淄博、邯郸、本溪(1992年7月批准)
  徐州、苏州(1993年4月批准)
  2)5个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
  3)27个省级政府所在地=22个省会(大陆上的省份)+5个自治区首府
  目前共有50个“较大的市”=18+4+27=49。

只看该作者 23 发表于: 2015-03-16
— (keating) 执行 帖内置顶 操作 (2017-02-17 23:42) —
这么多人和我一样关心东莞,就此说一下:

3-15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含附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最后一段: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这次修改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后,需要考虑是否对几个不设区的地级市赋予地方立法权的问题。广东省东莞市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属地级市,但不设区。按照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精神,建议在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同时,赋予广东省东莞市、中山市和甘肃省嘉峪关市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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