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
“市”、“新区”、“镇”是对所辖地区中的一部分有直接处置权的政区。
“省”、“州”、“县”、“乡”是对所辖地区没有直接处置权的政区。
“区”,没有直接处置权,但依附于“市”,行驶“市”的直接处置权;
因此,处于远郊的“区”,因“市”的责任缺位,而大致等效于“市”。
“镇”改为“市”,没有实质上的意义,因为“市”、“镇”都是有部分直接处置权的政区,换汤不换药。
同样,重庆市改省再辖小号重庆市,也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直辖重庆市,对偏远区县有责任缺失;并不等于重庆省就一定对远离省会的市县没有责任缺失。
各省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到,省内各地发展水平的标准差,比市州内要大得多。
因此,改革市制,首先要进行权责规划。有几个选项:
一、直辖市/地级市改州,同时增加城区的市,剥离直辖市/地级市的直接处置权
二、县级市改区,同时合并城区的区,使区实体化质化,承接直辖市/地级市的直接处置权
三、赋予县于部分地区(县城)的直接处置权,县级市改县,剥离直辖市/地级市在偏远地区的直接处置权
四、裁撤县级市为直辖镇和县,剥离直辖市/地级市在市内偏远地区的直接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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