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区
:文件中的“城区”是一个可以无限解释的概念,不如改成“市辖区内设置街道办事处的范围”。
(2014-11-20 14:00)
应当改为:
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将城市划分为三类七档。
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其中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小城市(S+),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小城市(S-);
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为中等城市(M);
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为大城市,其中1000万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XXL),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XL),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L+),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L-)。
大城市的城区是指设区的市,市政府驻地所在最大连片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区域。
中等城市的城区是指设区的市,市政府驻地所在最大连片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区域,以及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所在最大连片居委会所辖的区域。
小城市的城区是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所在最大连片居民委员会所辖的区域。
另外,增加关于县城和镇
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的县城为城市。
城区常住人口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县城为I型小城。
城区常住人口20万以下的县城为II型小城
镇区常住人口10万以上的镇为城镇。
镇区常住人口5万以上10万以下的镇为市镇。
镇区常住人口5万以下的镇为集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