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 4672阅读
  • 51回复

[个人区划理念]下级替上级代管同级才是真正的违法违宪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只看该作者 25 发表于: 2014-06-15
回 東七區 的帖子
東七區:
可以修订如下: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市、特别行政区;
(二)省、自治区分为州、市、县、旗;
(三)州分为市、县;

市没有区恐怕不行的。“市可分为区”还是要的。
只看该作者 26 发表于: 2014-06-15
回 rfb133 的帖子
rfb133:市没有区恐怕不行的。“市可分为区”还是要的。 (2014-06-15 10:01)

没有不让市辖区。

现在没说较小的市辖乡镇,不是一样照辖。

这样的表述,是让市辖市、市辖县、市辖区,翻牌成为市的“派出机构”。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27 发表于: 2014-06-15
一个正常、稳定的国家,不会动不动就调整行政区划的。

宪法第三十条,只不过是对行政区域划分的描述,而不是对行政区域划分的规定。
这一条只是规定了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是民族自治区域。
本条需要通过对行政区域划分的描述,引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 此帖被東七區在2014-06-15 11:16重新编辑 ]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28 发表于: 2014-06-15
回 余澜涛 的帖子
余澜涛:宪法原文及人大的解释如下:
现行宪法: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现行宪法: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 .. (2014-06-14 23:14) 

见宪法67条第2第3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只看该作者 29 发表于: 2014-06-15
Re:28楼
1. 你将宪法67条第1款丢掉了:人大常委会只能“解释宪法”,而不能修改宪法;
2. 第2款是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显然人大常委会不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和重要法律;
3. 第3款是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在受第1款和第2款约束的前提下,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法律还“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请注意看蓝色部分
国分省、省分县是区域型建制,市、镇、村是聚落型建制,必要时实行市县合一制

自治州为自治县联合体,都市区为城市联合体,乡为村联合体,但都不是一级建制

聚落型建制和区域型建制同等重要,不可或缺
只看该作者 30 发表于: 2014-06-15
回 余澜涛 的帖子
余澜涛:1. 你将宪法67条第1款丢掉了:人大常委会只能“解释宪法”,而不能修改宪法;
2. 第2款是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显然人大常委会不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和重要法律;
3. 第3款是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 .. (2014-06-15 13:15)

晕倒,你觉得第30条增加的部分和前面的3款有抵触吗?
还有宪法67条第一二款根本不是第三款的前提好不好,各款是并列的,而第三款明确的是人大闭会期间的常委会的立法权。也就是说明显的第3款说的跟第一二款不是一件事情。

纵观宪法67条人大常委会是可以修改宪法的,当然这是有前提的
只看该作者 31 发表于: 2014-06-15
一句话就能说清楚:

现在的地级市(地区)其实是府,
府管县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问题不在于能不能管,管是肯定能管的,
只是名称比较乱,不叫市叫地区或者府就方便理解了。
禁止【【【【【轨道部】】】】】回复我的帖子。
只看该作者 32 发表于: 2014-06-15
回 华彩 的帖子
华彩:一句话就能说清楚:
现在的地级市(地区)其实是府,
府管县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 (2014-06-15 21:33) 

如果说地级市是府的话,那县级市是直隶州,府仍然没有资格管!
只看该作者 33 发表于: 2014-06-15
回 lhqsrc 的帖子
lhqsrc:如果说地级市是府的话,那县级市是直隶州,府仍然没有资格管! (2014-06-15 21:58) 

no。县级市是散州。济源、天仙潜,才是直隶州
多数人一生三件事---自欺、欺人、被人欺
一个人炫耀什么,说明内心缺少什么。
一个人越在意的地方,就是最令他自卑的地方。
人生在世,幼时认为什么都不懂,大学时以为什么都懂,毕业后才知道什么都不懂,中年又以为什么都懂,到晚年才觉悟一切都不懂。------林语堂
只看该作者 34 发表于: 2014-06-16
回 youyuan 的帖子
youyuan:晕倒,你觉得第30条增加的部分和前面的3款有抵触吗?
还有宪法67条第一二款根本不是第三款的前提好不好,各款是并列的,而第三款明确的是人大闭会期间的常委会的立法权。也就是说明显的第3款说的跟第一二款不是一件事情。
纵观宪法67条人大常委会是可以修改宪法的,当然这是有前 .. (2014-06-15 15:21) 

宪法67条第一款已经明确人大常委会只能“解释宪法”,你还在“纵观宪法67条人大常委会是可以修改宪法的”,看来不是你看了我的跟帖而晕倒,而是你一直就处在晕倒的状态,只是我叫不醒你而已。

宪法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可见人大常委会只有修改宪法的提议权。对于宪法的修改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本身要求也是比一般法律的修改严苛得多。
国分省、省分县是区域型建制,市、镇、村是聚落型建制,必要时实行市县合一制

自治州为自治县联合体,都市区为城市联合体,乡为村联合体,但都不是一级建制

聚落型建制和区域型建制同等重要,不可或缺
只看该作者 35 发表于: 2014-06-16
这就是说,那个条款违宪了?
一曲肝肠断,天涯何处觅知音。
只看该作者 36 发表于: 2014-06-16
回 不生不灭 的帖子
不生不灭:这就是说,那个条款违宪了? (2014-06-16 06:28) 

议论一下而已,还是到此为止吧
国分省、省分县是区域型建制,市、镇、村是聚落型建制,必要时实行市县合一制

自治州为自治县联合体,都市区为城市联合体,乡为村联合体,但都不是一级建制

聚落型建制和区域型建制同等重要,不可或缺
只看该作者 37 发表于: 2014-06-16
统一全国区划,县级市应恢复为县,部分改区。
只看该作者 38 发表于: 2014-06-16
回 余澜涛 的帖子
余澜涛:议论一下而已,还是到此为止吧
 (2014-06-16 10:25) 

抱歉,一时疏漏了。
一曲肝肠断,天涯何处觅知音。
只看该作者 39 发表于: 2014-06-16
撸主说:“矮半级实际上是同一级,同一级怎么你管我?

那么撸主解释下:
兰州市民政局代管兰州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兰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代管[释义]根据上级领导机关的规定,对非建制内的单位或某些工作实行领导管理。

代管源只需要获得上级领导机关的授权,对于代管目标与代管源之间,只需要无隶属关系。并没有规定代管目标不能和代管源平级或矮半级。

移动:小心😆电信🤣诈骗
电信:小心😳移动🙄支付陷阱
只看该作者 40 发表于: 2014-06-16
回 余澜涛 的帖子
余澜涛:宪法67条第一款已经明确人大常委会只能“解释宪法”,你还在“纵观宪法67条人大常委会是可以修改宪法的”,看来不是你看了我的跟帖而晕倒,而是你一直就处在晕倒的状态,只是我叫不醒你而已。
宪法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 .. (2014-06-16 00:56)

第一款有只有两个字吗?对所有法律的解释应该以有利于弱势方为原则,既然宪法中没有区分宪法和法律,就应该认为法律包括宪法,既然第一款没有排他性,就应该认为第三款不受第一款表述的影响,综合起来就是第三款对宪法有效,而且第三款对宪法有效并不和宪法的其他条文冲突,因为第三款强调的是人大闭会期间,且只是在原有法律原则的情况下进行补充和修改,换言之补充和修改部分需要跟原来的法律是一致的,只是完善一下而已
只看该作者 41 发表于: 2014-06-16
地级市就是宪法中规定的较大的市、设区的市,地级市不违宪。
只看该作者 42 发表于: 2014-06-17
回 youyuan 的帖子
youyuan:第一款有只有两个字吗?对所有法律的解释应该以有利于弱势方为原则,既然宪法中没有区分宪法和法律,就应该认为法律包括宪法,既然第一款没有排他性,就应该认为第三款不受第一款表述的影响,综合起来就是第三款对宪法有效,而且第三款对宪法有效并不和宪法的其他条文冲突,因为 .. (2014-06-16 21:36) 


对于人大常委会是否有权修改宪法的问题,你还是咨询法律专家吧。我们再这样讨论下去已经无意义了。
09年你刚来论坛时,我们之间曾经有过交流和讨论。对不起,我把这事情给忘了。
国分省、省分县是区域型建制,市、镇、村是聚落型建制,必要时实行市县合一制

自治州为自治县联合体,都市区为城市联合体,乡为村联合体,但都不是一级建制

聚落型建制和区域型建制同等重要,不可或缺
只看该作者 43 发表于: 2014-06-17
呵呵,楼主不过是在推销他的“两个凡是”个人观点而已:凡是有利于做大做强重庆的坚决支持,凡是有利于削弱成都地位影响的也坚决支持。
楼主,我说得对吗?
区划讲科学,地名讲文化,发展讲和谐
只看该作者 44 发表于: 2014-06-17
回 gaodao 的帖子
gaodao:地级市就是宪法中规定的较大的市、设区的市,地级市不违宪。 (2014-06-16 23:15) 

歪起解释怎么都解释得通,

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欲赏之功,何患无理,
欲正其理,何患无由,
欲掘起由,何患无径...........





只看该作者 45 发表于: 2014-06-17
回 荒州邈县 的帖子
荒州邈县:呵呵,楼主不过是在推销他的“两个凡是”个人观点而已:凡是有利于做大做强重庆的坚决支持,凡是有利于削弱成都地位影响的也坚决支持。
楼主,我说得对吗? (2014-06-17 11:15) 


以狭隘之心,度宰相之腹。

只看该作者 46 发表于: 2014-06-17
较大的市应该是具有立法权的市,大部分地级市都不是
只看该作者 47 发表于: 2014-06-17
回 宰相 的帖子
宰相:以狭隘之心,度宰相之腹。
 (2014-06-17 11:52) 

对于楼主这一说,我就懒得评论了。
这里只想跟楼主科普一下,你看过有哪一条法律明文规定或者现实中存在的、由地级市代管的县级市是副地级,当然楼主无知到把个别领导高配的理解为政区行政级别那就另当别论了。
另外,由同级受上级委托代管的现象曾经确实有一例,当然还是你们奇葩的重庆:重庆直辖前的近半年时间里,四川省就曾经委托辖下的重庆市代管万州、涪陵两地级市,甚至形成重庆市——涪陵市——南川市“三市同堂”的超级奇葩现象。
区划讲科学,地名讲文化,发展讲和谐
只看该作者 48 发表于: 2014-06-17
你要弄清楚地级市的由来,地级市是原来行署变来的,它的权利继承是行署,行署是省政府派出机构,行署变为地级市后,在解决管辖问题前,还在暂代省或行署管理县级市
只看该作者 49 发表于: 2014-06-17
行政法上委托代管是非常常见的。
许多社会团体都不是一级政府,但是在上级政府委托下行使行政职能,合情合理合法。
地级市政府作为一级政府,受上级政府委托行使行政职能完全没有问题。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