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两级四等法院和检察院。
第一级第一等:最高法院和检察院各一所。
第一级第二等:高等法院和检察院。分为地区高等法院和检察院各十一所,军事高等法院和检察院各一所,海事法院和检察院各一所,行政法院和检察院各一所。
地区高等法院和检察院:东北高等法院(黑吉辽内),中原高等法院(冀鲁京津),华东高等法院(苏浙沪皖),岭南高等法院(粤桂闽琼)
中南高等法院(湘鄂赣豫),西南高等法院(川渝滇黔),西北高等法院(山陕甘宁),西部高等法院(青新藏)
终审法院和总检察署: 台湾终审法院和总检察署
终审法院和律政司: 香港终审法院律政司,澳门终审法院和律政司
第二级第一等:地方上诉法院和检察厅。1.各市州设上诉法院和检察厅各一所;2.多个市州共设上诉法院和检察厅各一所;3.省直管的多个市县共设上诉法院和检察厅各一所。
第二级第二等:地方裁判法院和检察专员公署。各市州根据实际情况分设地方裁判法院和检察专员公署各若干所。
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由地方裁判法院和检察专员公署处理。不服判决者,向上诉法院和检察厅上诉。
若认为审判不公,可以地方裁判法院和检察专员公署(或地方上诉法院和检察厅)为被告,向高等法院和检察院提出诉讼。若高等法院和检察院裁决的确程序不正义、适用法律不正确、量刑不当,则原有裁判必须重新审判(原有法官、检察官必须回避)。
重要民事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军事案件、海事案件由高等法院和检察院处理,不服判决者,向最高法院和检察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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