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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区划理念]下级替上级代管同级才是真正的违法违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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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14-06-14

坛子里认为地级市替省代管县级市,叫代管,不违法,不违宪,
直辖市不管市,理由是替谁管?不能替另外一个省管,也不能替国家管,因为县级市或地级市不直属于国家,所以这个是违法违宪的。

其实,我认为地级市代省管县级市才是违法违宪,因为省比地级市高一级,而县级市只比地级市矮半级,矮半级实际上是同一级,同一级怎么你管我?
就像大儿子替父母收养小儿子一样(父母健在),而小儿子是大儿子的下半辈,是不合礼数的。
实际上大小儿子同辈。所以,大儿子收养小儿子是不合法不合礼数的。

而直辖市管市我认为是可以的,也可以叫代管,不是替中央代管,而是替别的省代管。
这个是同级代管,是合理合法合礼数的。
就像重庆代管四川的市一样,可以把原万涪黔恢复为地级市,仍属四川省,由重庆市代管。这个是说得过去的,
或者把四川省现在的地级市如广安泸州等交由重庆市代管,这个也是合法合宪合礼数的,是说得过去的。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14-06-14
高半级?
地级市是正厅级,县级市是正处级,明显是高一级啊!
何况高半级也可以管,比如新疆伊犁,比如上海浦东。
精忠上仰将军岳,正学前瞻教授胡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14-06-14
回 安定书院 的帖子
安定书院:高半级?
地级市是正厅级,县级市是正处级,明显是高一级啊!
何况高半级也可以管,比如新疆伊犁,比如上海浦东。 (2014-06-14 09:52)

就算是地级市比县级市高一级,也不能代管,
因为省比地级市高一级,下级不能替上级代管,这个我想从道理上是讲得通的,只有同级可以相互代管各自的下级,这个从道理上也讲得通。直辖市可以替别的省代管下属县市,这个是讲得通的。



至于从法律上来说,
都没有明确规定允许,也都没有明确规定禁止,
这就看谁从道理上讲得通了。



[ 此帖被宰相在2014-06-14 19:03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14-06-14
县级市相当于省直属高等本科院校,虽然是省政府主办,但是省政府会委托教育厅代管,学校校长和厅长级别一样,好像省政府没有直接管高校的例子。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14-06-14
基本逻辑没弄懂,现在地级市“代管”县级市,在宪法上,县级市仍然是直属于省这一级的,这是没问题的因为宪法说省下可以辖地区、地级市、自治州、县、县级市,灵活性相当强。
直辖市如果“代管”县级市、地级市,那么在宪法上,这些县级市、地级市直属于哪个省呢?要是属于直辖市呢又不行,因为宪法规定直辖市只辖区县,没有施展灵活性的空间。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14-06-14
楼主太有意思了,首先什么叫做管,管当然是管比自己等级低的,可以低一级也可以低两级甚至可以低N级。代管也是管当然只能管比自己等级低的。如果地级市代管一个地级市,这种平级的代管将意味着两个地级市至少是主要行政部门或长官是合并的,否则怎么代管啊?至于代管比自己等级低当然没有问题。用人伦来比县级市相当于省的孙子,他现在没有父亲,所以祖父让叔叔代管,完全说得通。至于直辖市代管地级市也是可以的,但是中国没有先例,中国也很少有一省得土地让另一省代管的,哪怕是乡村级的飞地。

至于宪法,请认真研读宪法30条的规定,市可以分为区和县,区和县都是市的组成部分,但是县级市不是,这就涉及到管辖的合法性问题。县级市不是地级市的组成部分而是省的组成部分,地级市要管县级市就需要另外的名义,这个就是代管的由来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14-06-14
回 真情意 的帖子
真情意:县级市相当于省直属高等本科院校,虽然是省政府主办,但是省政府会委托教育厅代管,学校校长和厅长级别一样,好像省政府没有直接管高校的例子。 (2014-06-14 11:20) 

教育厅应该是省政府的组成部门,而不是省政府的下级。教育厅不管省直属高等本科院校,谁来管?省政府管?组成省政府是由各部、委、办、局(厅).....,省政府只不过是个框架。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14-06-14
按你这逻辑,94至97年的重庆计划单列市也违宪代管了万县、涪陵等地区。

中国是人治而不是法治社会,隶属管理权可以因需要而变。

不能因为你重庆过了河而拆桥,来打击没过河的那些地级市。

浦东新区和滨海新区都是副省级,按你这说法全违宪了。

香港、台湾还副国级呢,宰相你这不是明显在为分裂找借口吗?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14-06-14
楼主宰相童鞋提出了值得深思的问题,也值得探讨:

还是回归到原文: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要说明的是:
这第30条只有3款,而3款下面的那一行不是1款。也不是宪法的原始状态,而是后加上去的,是大跃进一个修正案的产物。

问题是:
一是加上去的这一行是否与上面的3款和谐,甚至相冲突?
二是法律效力是否相同,如果不相同,哪个更基本?

楼主探讨的是省内的市与市之间的代管问题;
还有个问题是省辖的县(县级市)与地级市代管的县(县级市)是否同级的问题,我说的不是实际实行的,而是按宪法来解释(我曾经先前提出过)。

因为没有国外的法律违宪一说,但是有派生法不能与基本法相冲突之说。因此,有必要确认这第30条的基本款项和派生款项,也要确认相互之间是否冲突。

大跃进运动本身已经被否定了,而大跃进产物的宪法修正案却一直保留在宪法里,实属一景。地级市也好,较大的市也好,市制的乱象的根源来源于哪里,不就是这个修正条文么。
国分省、省分县是区域型建制,市、镇、村是聚落型建制,必要时实行市县合一制

自治州为自治县联合体,都市区为城市联合体,乡为村联合体,但都不是一级建制

聚落型建制和区域型建制同等重要,不可或缺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14-06-14
回 余澜涛 的帖子
余澜涛:楼主宰相童鞋提出了值得深思的问题,也值得探讨:
还是回归到原文: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 (2014-06-14 15:34) 

较大的市概念过于模糊也是问题,现在看来凡是管了市辖区的地级市,都算是符合宪法的较大的市

直辖市管县没有啥模糊层面(管县级市另当别论,本身也就是重庆市改制升格后的特殊情况吧)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14-06-14
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这一条剔除的话,会出现什么状况?
一曲肝肠断,天涯何处觅知音。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14-06-14
较大的市概念有个界定的问题,但这只是个小问题。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是否辖县,又派生出了代管县级市才是大问题。
1954年宪法是“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注意没有辖县的规定。在195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更通过了《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后才有了“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的规定。而且,也请注意是“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本身的决定。涉及到修改宪法,“人大常委会”就可以作出此决定?
国分省、省分县是区域型建制,市、镇、村是聚落型建制,必要时实行市县合一制

自治州为自治县联合体,都市区为城市联合体,乡为村联合体,但都不是一级建制

聚落型建制和区域型建制同等重要,不可或缺
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14-06-14
回 不生不灭 的帖子
不生不灭: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这一条剔除的话,会出现什么状况? (2014-06-14 16:18) 

是应该将“较大的市分为区、县”中的“县”剔除,恢复到54年宪法的原始状况:

54宪法原文: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国分省、省分县是区域型建制,市、镇、村是聚落型建制,必要时实行市县合一制

自治州为自治县联合体,都市区为城市联合体,乡为村联合体,但都不是一级建制

聚落型建制和区域型建制同等重要,不可或缺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14-06-14
可以修订如下: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市、特别行政区;
(二)省、自治区分为州、市、县、旗;
(三)州分为市、县;


直接忽略市、县之下的设置。将市辖市、市辖区、市辖县认定为市的派出机关,将乡、镇、苏木等认定为地方自治团体。
同时,
将市辖市、市辖区、市辖县政府改为行政公署。
将乡、镇、苏木政府改为公所,人大改为人民议会。


同时删除第三十一条。
在特别行政区施行的制度,有《基本法》进行规定。
在省、州、县、市施行的制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
[ 此帖被東七區在2014-06-14 18:41重新编辑 ]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14-06-14
回 余澜涛 的帖子
余澜涛:较大的市概念有个界定的问题,但这只是个小问题。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是否辖县,又派生出了代管县级市才是大问题。
1954年宪法是“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注意没有辖县的规定。在195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更通过了《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后才有了“直辖 .. (2014-06-14 16:27) 

宪法微调,人大常委会是有这个权限的
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2014-06-14
回 余澜涛 的帖子
余澜涛:楼主宰相童鞋提出了值得深思的问题,也值得探讨:
还是回归到原文: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 (2014-06-14 15:34)

追加的条文明显和原条文是协调的,这也并不是市管市问题的根本来源
只看该作者 16 发表于: 2014-06-14
楼主有个问题你应该搞清楚,即级别不同并不一定是上下级。比如你是中石油的科长,他是中石化的处长。你两并不是上下级,哪怕他是中石化的总裁也没权管你!
只看该作者 17 发表于: 2014-06-14
目前是不是只有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一例?
逛行政区划论坛,览天下区划风云。
只看该作者 18 发表于: 2014-06-14
楼主想证明“市管市”是正确的

而“市代管市”是错误的

很有趣
只看该作者 19 发表于: 2014-06-14
看来楼主忘了,中国历史上的礼数就是长兄如父、长嫂如母的。
行者无疆
只看该作者 20 发表于: 2014-06-14
回 youyuan 的帖子
youyuan:宪法微调,人大常委会是有这个权限的 (2014-06-14 18:18) 

请问“宪法微调,人大常委会是有这个权限的”根据是:
国分省、省分县是区域型建制,市、镇、村是聚落型建制,必要时实行市县合一制

自治州为自治县联合体,都市区为城市联合体,乡为村联合体,但都不是一级建制

聚落型建制和区域型建制同等重要,不可或缺
只看该作者 21 发表于: 2014-06-14
宪法原文及人大的解释如下:

现行宪法: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现行宪法: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现行宪法: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哪些立法权限?
立法权限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各级国家机关如何划分立法权的问题。中国宪法对此作了原则规定。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修改宪法。在中国,宪法的修改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才能进行。二是制定和修改刑事和民事方面的法律。三是制定和修改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一般是指各种组织法。四是制定和修改其他的基本法律,如选举法、国籍法和婚姻法等一些重要法律。

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权,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其立法权限可具体分为: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的修改和补充,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解释宪法和法律;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议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所以,没有宪法微调这样的概念,只要涉及修改宪法,即使是一个字,是只有全国人大才有权利,人大常委会只有解释宪法的权利,绝对无权修改宪法。
[ 此帖被余澜涛在2014-06-14 23:27重新编辑 ]
国分省、省分县是区域型建制,市、镇、村是聚落型建制,必要时实行市县合一制

自治州为自治县联合体,都市区为城市联合体,乡为村联合体,但都不是一级建制

聚落型建制和区域型建制同等重要,不可或缺
只看该作者 22 发表于: 2014-06-15
没有看懂你的逻辑,省比地级市高一级,地级市比县级市高一级,没什么问题吧
只看该作者 23 发表于: 2014-06-15
法律是人定的。现实是骨感的。
惜今生有缘无分,愿来世不再错过。
只看该作者 24 发表于: 2014-06-15
宪法是可以根据意愿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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