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加强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
健全完善行政区划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区划调整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征求意见、实地调查等工作制度,细化工作规程,通过规范行政区划调整酝酿、申报审批、组织实施程序,提升行政区划设置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严格设立市辖区、县级市的政策标准,推动各地制定设立镇(街道)标准,规范引导城镇型政区行政区划调整,为推动形成优势互补的高质量发展区域经济布局创造条件。
因地制宜优化行政区划设置。以城市群为单元,审慎研究中心城市、节点城市、重要轴线和廊道沿线地区的行政区划调整。围绕更好发挥中心城市和城市群辐射带动作用,建设现代化都市圈,合理优化沿大都市圈发展主要轴线的关键节点城市行政区划设置。完善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设置,合理优化基层政区体系结构。进一步加强沿边沿海地区行政区划管理。
审慎调整设区市市辖区规模结构。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定位、现有规模、综合承载能力以及所在区域整体发展态势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评估拟调整县(市)经济社会发展基础条件、与中心城区联系紧密程度及历史人文背景等,严格稳慎把握设区市下辖县(市)改区。以常住人口规模为主要依据,以优化市域空间结构、提高行政效能、完善功能布局为导向,支持中心城市市辖区优化重组。完善中心城市重要经济功能区行政区划设置。
稳妥增设中小城市。根据不同地区发展阶段和发展特点,有序推动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发展条件成熟的地区设市,充分发挥设市对优化城镇发展布局和完善行政区划格局的双重作用。推动重要战略地区设市补点,在城市群范围内、重要中心城市周边地区增设县级市,打造生态宜居、功能复合的“微中心”,承接中心城市功能疏解,缓解中心城市发展压力。以主体功能定位为导向,培育发展集聚人口、产业的中小城市,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支持民族地区、特殊类型地区中发展基础相对较好、符合条件的县设市,加快培育中小城市,带动周边地区发展。稳步有序推动符合条件的县和镇区常住人口20万以上的特大镇设市。通过增设中小城市完善现代化城镇体系,培育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地、就近城镇化。
依法推进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按照有利于巩固勘界成果、保持行政区域界线走向明确、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的原则,依法推进省级、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积极稳妥做好行政区域界线风险隐患排查防范工作,及时处置因行政区域界线认定不一致等引发的边界争议;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和维护,及时修复更换损毁、移位界桩。做好行政区划变更后的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深入推进平安边界建设,创新界线管理模式,提升行政区域界线信息化、智慧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维护边界地区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