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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幅度/规模]事实上区划改革中有一个重大的问题,确没有深入的讨论这个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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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5-06-11

事实上区划改革中有一个重大的问题,确没有深入的讨论这个问题!


那就是我们新的区划制度中,最基层的区划组织的政府(现在是乡镇),设不设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若干个部门机构?


如果设立若干个有法人资格的部门机构,那么该区划的规模必然要大些,如果不设立若干个有法人资格的部门机构,那么该区划的规模必然要小些。只有先解决了这个问题,才可以决定我们的基层区划的规模要多大才合适。也只有解决了基层区划的设置,才能由下而上的解决其上层区划的设置问题!


如县政府下辖的各“局”(一般有二三十个到四五十个不等!)都是法人单位,而乡镇政府下辖的“办公室”就不是法人单位。


总而言之:区划制度要从上而下的考虑,也要从下而上的考虑,但最重要的还是从下而上的考虑。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6-12 12:49:08编辑过]
稳省、小地、撤区、并县、并乡镇、乡镇街道改“政府服务中心”、广社区。推崇中山、东莞模式。
将我的思路再整理一下、主要有几点:
1、稳定省制、反对大区。2、市不再辖县(直辖市除外)。3、县市平级(指省辖市和县)。4、市不分区(直辖市除外)。5、合并县治、特别是合并小县。6、东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将乡镇和街道办改制为“政府服务中心”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5-06-11

不明白你为什么把区划和法人联系到一起了,而且还有什么比然大必然小?

[em06][em06][em06][em06][em06][em06][em06]
划小省区,省直管县,三级市制,县下自治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5-06-11

中国每一层都是法人呢,甚至连村都是。

楼主可能自己也没有搞明白,一般国外说的地方自治团体,是指区分性质不同的区划,并且这些区划有法人的地位。中国的问题不是法人的问题,而是区划只有层级的不同没有性质的不同。

缩省并县,省县直辖,县下设市,市镇平等
地域平等,市镇平等,设市平等(见头像)
省—县—适域市(5万起)、小广域镇,B、C。。。市
省—县域市(城市几乎充满县域,100万起)A市
欢迎关注微博http://weibo.com/qqmexh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5-06-11
以下是引用曲径通幽在2005-6-11 12:41:44的发言:

不明白你为什么把区划和法人联系到一起了,而且还有什么比然大必然小?


你可以先去查一查县级区划中的各“局”是不是法人,乡镇区划中的各“办公室”是不是法人

稳省、小地、撤区、并县、并乡镇、乡镇街道改“政府服务中心”、广社区。推崇中山、东莞模式。
将我的思路再整理一下、主要有几点:
1、稳定省制、反对大区。2、市不再辖县(直辖市除外)。3、县市平级(指省辖市和县)。4、市不分区(直辖市除外)。5、合并县治、特别是合并小县。6、东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将乡镇和街道办改制为“政府服务中心”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05-06-11
以下是引用QQme在2005-6-11 14:05:20的发言:

中国每一层都是法人呢,甚至连村都是。


楼主可能自己也没有搞明白,一般国外说的地方自治团体,是指区分性质不同的区划,并且这些区划有法人的地位。中国的问题不是法人的问题,而是区划只有层级的不同没有性质的不同。


牛头不对马嘴!你说的跟我说的一点关系也没有!

稳省、小地、撤区、并县、并乡镇、乡镇街道改“政府服务中心”、广社区。推崇中山、东莞模式。
将我的思路再整理一下、主要有几点:
1、稳定省制、反对大区。2、市不再辖县(直辖市除外)。3、县市平级(指省辖市和县)。4、市不分区(直辖市除外)。5、合并县治、特别是合并小县。6、东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将乡镇和街道办改制为“政府服务中心”
zjp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05-06-11
以下是引用范缜在2005-6-11 16:03:49的发言:
>

你可以先去查一查县级区划中的各“局”是不是法人,乡镇区划中的各“办公室”是不是法人


县级区划中各“局”是法人,乡镇区划中的各“办公室”不是法人

在乡镇里,只有乡镇政府是法人,乡镇长是法人代表..................我就在一个镇政府上班

省(自治省、直辖市)- 县(自治县、省辖市)- 村(县辖市、镇)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05-06-12

7楼把不属于乡镇政府的单位也例入了


6楼说的正是我想说的,可是这个问题却很少人注意过!只知道在地图上涂鸭!

稳省、小地、撤区、并县、并乡镇、乡镇街道改“政府服务中心”、广社区。推崇中山、东莞模式。
将我的思路再整理一下、主要有几点:
1、稳定省制、反对大区。2、市不再辖县(直辖市除外)。3、县市平级(指省辖市和县)。4、市不分区(直辖市除外)。5、合并县治、特别是合并小县。6、东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将乡镇和街道办改制为“政府服务中心”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05-06-12
以下是引用QQme在2005-6-11 14:05:20的发言:

中国每一层都是法人呢,甚至连村都是。


楼主可能自己也没有搞明白,一般国外说的地方自治团体,是指区分性质不同的区划,并且这些区划有法人的地位。中国的问题不是法人的问题,而是区划只有层级的不同没有性质的不同。


中国的问题... ...是区划只有层级的不同没有性质的不同————说得好!也请老兄注意一下自己的那个帖子“基础地方政区只可能是县级或者乡镇级”中存在着项类似的倾向性问题。

国分省、省分县是区域型建制,市、镇、村是聚落型建制,必要时实行市县合一制

自治州为自治县联合体,都市区为城市联合体,乡为村联合体,但都不是一级建制

聚落型建制和区域型建制同等重要,不可或缺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05-06-12

同意楼上。

北屯虽然叫镇,却因兵团的关系而政府是县级。和一般意义上的乡镇不能并论。

乡镇下属一般不叫:“局”。

另外,特别支持楼主的如下观点

区划制度要从上而下的考虑,也要从下而上的考虑,但最重要的还是从下而上的考虑。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05-06-12
最基层的行政区划单位只是一个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重新分省,均衡是一个重要目标。
一是面积、人口和所辖县市数目的大体均衡;
二是省会城市向省内各个方向辐射力的均衡。
http://blog.sina.com.cn/ababang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05-06-12
以下是引用阿蚌在2005-6-12 10:19:48的发言:
最基层的行政区划单位只是一个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那他下辖的部门或办公室或科室或什么的,是不是法人?回答了这个问题就命中要害了

稳省、小地、撤区、并县、并乡镇、乡镇街道改“政府服务中心”、广社区。推崇中山、东莞模式。
将我的思路再整理一下、主要有几点:
1、稳定省制、反对大区。2、市不再辖县(直辖市除外)。3、县市平级(指省辖市和县)。4、市不分区(直辖市除外)。5、合并县治、特别是合并小县。6、东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将乡镇和街道办改制为“政府服务中心”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05-06-12

县乡镇下设机构的负责人应该是法定代表人吧?

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05-06-13
以下是引用画皮在2005-6-12 13:47:44的发言:

县乡镇下设机构的负责人应该是法定代表人吧?


不是

稳省、小地、撤区、并县、并乡镇、乡镇街道改“政府服务中心”、广社区。推崇中山、东莞模式。
将我的思路再整理一下、主要有几点:
1、稳定省制、反对大区。2、市不再辖县(直辖市除外)。3、县市平级(指省辖市和县)。4、市不分区(直辖市除外)。5、合并县治、特别是合并小县。6、东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将乡镇和街道办改制为“政府服务中心”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05-06-13
以下是引用tsepa在2005-6-12 19:54:28的发言:
回8楼,我列的机构只有人大办公室、共青团北屯委员会、总工会 、残联和档案局不是北屯镇政府机构,其它的全是,但5个机构也是北屯镇的党群机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乡镇政府不设部门机构,也就是说你举的这些只要是属于政府这一块的,均不是法人,只有乡镇政府本身才是法人

稳省、小地、撤区、并县、并乡镇、乡镇街道改“政府服务中心”、广社区。推崇中山、东莞模式。
将我的思路再整理一下、主要有几点:
1、稳定省制、反对大区。2、市不再辖县(直辖市除外)。3、县市平级(指省辖市和县)。4、市不分区(直辖市除外)。5、合并县治、特别是合并小县。6、东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将乡镇和街道办改制为“政府服务中心”

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05-06-13
以下是引用tsepa在2005-6-13 13:16:09的发言:

北屯镇下设的委员会、局都是法人机构。

北屯镇名义上是县级镇,事实上是地级镇。


还有没有省级镇?或副省级镇?
中央—州(都)—县(府)—乡(市)—村(镇)。更多文章详见http://inkred.i.sohu.com/blog

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2005-06-13
北屯镇是地级镇???
李清微信:13520508091
公众号:每天一杯好酒
只看该作者 16 发表于: 2005-06-14
讨论普遍问题的时候,转入了讨论刚刚被注意到的特殊问题——北屯镇,在中国,这样的特殊不是只有这一个。
国分省、省分县是区域型建制,市、镇、村是聚落型建制,必要时实行市县合一制

自治州为自治县联合体,都市区为城市联合体,乡为村联合体,但都不是一级建制

聚落型建制和区域型建制同等重要,不可或缺
只看该作者 17 发表于: 2005-06-14
以下是引用tsepa在2005-6-13 13:16:09的发言:

北屯镇下设的委员会、局都是法人机构。

北屯镇名义上是县级镇,事实上是地级镇。

北屯好象已经改成省辖县级市了

稳省、小地、撤区、并县、并乡镇、乡镇街道改“政府服务中心”、广社区。推崇中山、东莞模式。
将我的思路再整理一下、主要有几点:
1、稳定省制、反对大区。2、市不再辖县(直辖市除外)。3、县市平级(指省辖市和县)。4、市不分区(直辖市除外)。5、合并县治、特别是合并小县。6、东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将乡镇和街道办改制为“政府服务中心”
只看该作者 18 发表于: 2005-06-14
何时成立的?有国务院发文吗?
只看该作者 19 发表于: 2005-06-14
以下是引用kub2004在2005-6-14 11:43:19的发言:
何时成立的?有国务院发文吗?

去年新疆新成立三个省辖县级市,记不清有没有北屯了

稳省、小地、撤区、并县、并乡镇、乡镇街道改“政府服务中心”、广社区。推崇中山、东莞模式。
将我的思路再整理一下、主要有几点:
1、稳定省制、反对大区。2、市不再辖县(直辖市除外)。3、县市平级(指省辖市和县)。4、市不分区(直辖市除外)。5、合并县治、特别是合并小县。6、东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将乡镇和街道办改制为“政府服务中心”
只看该作者 20 发表于: 2005-06-14
以下是引用余澜涛在2005-6-14 11:03:03的发言:
讨论普遍问题的时候,转入了讨论刚刚被注意到的特殊问题——北屯镇,在中国,这样的特殊不是只有这一个。

这些应该是视同县级了

稳省、小地、撤区、并县、并乡镇、乡镇街道改“政府服务中心”、广社区。推崇中山、东莞模式。
将我的思路再整理一下、主要有几点:
1、稳定省制、反对大区。2、市不再辖县(直辖市除外)。3、县市平级(指省辖市和县)。4、市不分区(直辖市除外)。5、合并县治、特别是合并小县。6、东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将乡镇和街道办改制为“政府服务中心”
只看该作者 21 发表于: 2005-06-14
以下是引用tsepa在2005-6-14 16:30:03的发言:


农垦、森工系统局镇合一、局乡合一、场镇合一、场乡合一办公不只这一家吧。


那也没有很多个,我看最多也就十个八个

稳省、小地、撤区、并县、并乡镇、乡镇街道改“政府服务中心”、广社区。推崇中山、东莞模式。
将我的思路再整理一下、主要有几点:
1、稳定省制、反对大区。2、市不再辖县(直辖市除外)。3、县市平级(指省辖市和县)。4、市不分区(直辖市除外)。5、合并县治、特别是合并小县。6、东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将乡镇和街道办改制为“政府服务中心”
只看该作者 22 发表于: 2007-12-22
乡镇应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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