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因為:
1.省府縣三級制自民國初年廢府之破壞,歷經所謂省縣直轄但失敗的折騰,隨著行政督察區變專區,專區變地區,地區逐漸併入原先分出的地級市或改制地級市,現在大陸的地級行政區雖無府之通名,但實已相當於古代的府了。
府破壞前使用的名稱本已長久,且穩定而很少改變,因此在我個人的行政區命名理論第4章〈原名〉中,我認為應該以清朝府名為地級行政區之原名。
本案中,「襄陽」是該地級行政區的清府名,故應以之為原名,而被使用。
因此,除非有其他名稱更應優先使用,或有不適合之理由出現,否則本於我的理論,現在的使用並無問題,無須改名襄樊。
2.在該地級行政區的名稱使用歷史上:
襄陽:東漢建安13年(208年)~隋開皇3年(583年)(郡)
隋大業3年(607年)~唐武德4年(621年)(郡)
唐天寶元年(742年)~乾元元年(758年)(郡)
北宋宣和元年(1119年)~民國元年(1912年)(府,元至元年間改路,韓宋龍鳳10年(1364年)改府)
1949年~1983年8月19日(專區,1970年改地區)
2010年12月9日~(地級市)
襄樊:1951年~1952年(地級市)
1979年~2010年12月9日(地級市)
可發現:襄陽較早使用,且使用較久,並迄今仍使用,因此不用改名襄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