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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市]设立地级市并不违反宪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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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0 发表于: 2004-06-24
确实,立法法不能代替宪法解释“较大的市”!
只看该作者 51 发表于: 2004-06-24
回 也是
宪法使用的是“较大的市”而没有使用“地级市”,国务院同时使用了“较大的市”和“地级市”,而且后者使用时二者的意义区别明显,也从来没有任何官方文件将二者等同起来。将“较大的市”仅仅解释城立法权上的区别显然是没有依据的,尤其是宪法的第三十条所提及的“较大的市”。将本来是一个专用词的“较大的市”解释成出现在不同地方是几乎不相同的两个意义,同时又在相同的回贴中将两个不同的专用词“较大的市”和“地级市”解释成意义等同,这是什么逻辑,难道这个“较大的市”出现在第三中场合又会有另外的解释?解释宪法和法律是如此解释法?如果按此解释法,那么就可以将“也是”解释成“可能不是”了,同时又可以认为“也是”和“也不是”是等效的了。
不可忽视的问题是立法和执行法律会产生问题和冲突,首先要看是否违宪——我的电脑中竟然很难选到“违宪”这个词,其次是看是否违法,就是宪法本身也有基本条文和派生条文的问题,可以说中国还没有关于“违宪”问题,立法和执法、司法都是如此,不是不存在这样的问题,而是回避已经存在的问题,不仅仅是行政区划上,其它方面也是如此。
国分省、省分县是区域型建制,市、镇、村是聚落型建制,必要时实行市县合一制

自治州为自治县联合体,都市区为城市联合体,乡为村联合体,但都不是一级建制

聚落型建制和区域型建制同等重要,不可或缺
只看该作者 52 发表于: 2004-06-24
以下是引用也是在2004-6-23 18:23:51的发言:
立法法解释的“较大的市”应该视同为解释宪法——这句话是错误的!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是全国人大制订的。不是人大常委会!而中国只有人大常委会可以解释宪法!
而且通过《立法法》来解释一个行政区划的定义,显然是不恰当的!不能视同为解释宪法,法律和法律解释是不同的东西!

请问,什么叫做“视同”,视同和等同一样吗?
为什么要人大常委解释宪法?因为人大不是每天都开会的,但是解释宪法可能任何一天会发生。请问人大常委是谁选出来的?人大常委能凌驾在人大之上吗?(我们只从法理上分析,呵呵)
缩省并县,省县直辖,县下设市,市镇平等
地域平等,市镇平等,设市平等(见头像)
省—县—适域市(5万起)、小广域镇,B、C。。。市
省—县域市(城市几乎充满县域,100万起)A市
欢迎关注微博http://weibo.com/qqmexh
只看该作者 53 发表于: 2004-06-24
这个主题不是讨论人大常委职权的,《立法法》的确不能用来解释宪法,解释宪法职权只能由人大常委来行使!
只看该作者 54 发表于: 2004-06-26
以下是引用实在在2004-6-12 20:36:25的发言:
1:设立地级市并不违反宪法!
2:地级市不是“较大的市”
3:地级市管县级市违反宪法!
第三条,宪法并没有规定地级市不能管县级市。所以不违反宪法。
而且地级市是“代管”县级市,县级市是省直辖的。
照你那么说,地级市还不能管自治县呢。荒诞。/。/。
*大胆假设·小心求证*
只看该作者 55 发表于: 2004-06-26
设立地级市,并管辖区县并不违反宪法

1、国务院有权规定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宪法》30条规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89条规定国务院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宪法》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30条的规定,行使相应的行政区划权。因为宪法的基本原则,都要通过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来具体体现,虽然宪法没有“较大的市”的具体解释,但是国务院根据宪法30条的原则,根据89条的授权,在职权范围内进行行政区划调整,让部分比较大的城市管辖区和县,不能说这是违反宪法的行为。


2、怎样理解“较大”

《宪法》并没有对“较大的市”进行具体的解释,也没有具体标准;国务院在把握这条的时候,的确容易给人造成误解,一些不算很大的城市也管辖了区和县,并升格为地级。在没有大家公认的具体标准出台之前,对哪些市算“较大”,哪些不算“较大”肯定会有争议,但是要看到事物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区分城市大小,不像区分西瓜大小一样容易,国务院还要顾及宪法中其他的原则,综合考虑区域平衡、城市地位、未来发展、经济辐射等等,来确定“较大”还是“较小”。对个别城市大小有争议,充其量只能说在把握“较大”时,还应更慎重,不能因此就随便说国务院“违宪”。

从全国600多个“市”(地级市、县级市)来看,目前管辖区和县的200多个“地级市”总体上都可以算得上“较大”,只要总的原则(即地级市普遍比县级市要大)正确,就不能认为国务院“违宪”。


3、关于现有的“较大的市”的解释,不能算是对行政区划中“较大的市”的解释

在《立法法》中,明确规定了“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几年前,国务院也先后5次批准19个城市为“较大的市”,即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青岛、无锡、淮南、洛阳、重庆、宁波市、淄博、邯郸市、本溪市、苏州、徐州市。这些市可以依法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显然,这些“较大的市”仅仅是扩大了立法权的城市,与宪法行政区划上的“较大的市”不是一个概念。

因为一是宪法的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只有人大常委才能解释什么是宪法中的“较大的市”。二是《立法法》或其他任何法律法规中对“较大的市”的解释,仅仅只能在《立法法》或本身的法律法规中有效,不能溯及《宪法》,特别是对于立法权限的解释,更加不能溯及《宪法》中行政区划的解释。因此,这里也不存在一个违宪的问题。

4、怎样看关于对“较大的市”的不同解释

国务院也先后5次批准19个城市为“较大的市”,《立法法》中,明确规定“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立法法》和国务院两者确定的“较大的市”的范围本身就不同,而且都不是针对行政区划来定义的。因此国务院在执行宪法,进行行政区划时,再设立一批“较大的市”有什么不可以!

有些人会问,为什么国务院先后5次批准19个城市为“较大的市”,现在又在行政区划中确定别的“较大的市”,这不是很不严肃的事情吗?对这个问题,要这样看,“较大的市”实际上是个语文词汇,针对不同的法律环境,有不同的解释无可厚非,而且即使国务院“自己打了自己嘴巴”也仅仅是国务院自身法规不严密而造成的,也不存在违反宪法的问题。


5、关于地级市管辖区县的问题

宪法没有规定地级市可以管辖区县,现在地级市普遍管辖区县,这是不是违反宪法呢?这其实是一个逻辑问题,地级市不是以为其“地级”而有权管辖区县,而是因为其“较大”,所以管辖区县,那么凭什么说“地级市”就是“较大的市”呢?这其实也是一个逻辑问题,因为,国务院按照自己的标准,执行宪法30条,认定一些城市比较大,让其管辖区县(处级),为了更好的协调关系,将该市升格为地级(厅级),因此就出现了地级市等于“较大的市”的现象,这当然也不能算违宪!至于有的人说,一些不是很大的城市也升格为地级了,这其实又回到了本文第“2”点的问题,——即,怎样理解“较大”。


6、怎样理解宪法中“法无规定的就是违法”
一些网友说的“违宪”,理由之一便是宪法没有规定地级市可以管辖区县,没有规定“较大的市”的范围,国务院设立了“较大的市”来管县区,这是违宪;即“法无规定的就是违法”。

“法无规定的就是违法”在行政法体系中对政府行为可以说得通,但是对《宪法》,就不能这么简单地说了。因为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基本上都是原则规定,不会规定得太细。既然宪法89条规定了国务院可以根据30条的原则,行使相应的行政区权,怎么就能说“法无规定”呢?充其量,只能说法没有很具体、很详细的规定罢了;然而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基本上不可能对问题规定得太细,都要靠人大制定的其他法律、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来具体化。

如果《宪法》也能适用“法无规定的就是违法”,那么,宪法也没有规定广州、武汉是“较大的市”,那么广州、武汉管辖区县,是不是也是违宪呢?显然不能这么说,这样反而违反了宪法的原意。因为宪法30条的原意是规定直辖市以外的一些大城市是可以管辖区县的.

总结以上6条,设立地级市,并管辖区县,并不违反宪法

只看该作者 56 发表于: 2004-06-26
不管是不是违宪,修改一下宪法在大陆是很容易的——只要党中央有这个意思!
中央—州(都)—县(府)—乡(市)—村(镇)。更多文章详见http://inkred.i.sohu.com/blog
只看该作者 57 发表于: 2004-06-27
以下是引用环球旅客在2004-6-26 19:56:08的发言:
[quote]以下是引用实在在2004-6-12 20:36:25的发言:
1:设立地级市并不违反宪法!
2:地级市不是“较大的市”
3:地级市管县级市违反宪法!
第三条,宪法并没有规定地级市不能管县级市。所以不违反宪法。
而且地级市是“代管”县级市,县级市是省直辖的。
照你那么说,地级市还不能管自治县呢。荒诞。/。/。
[/quote]
照你这么说:宪法没有规定地级市不能管省,所以地级市管省也不违宪了?
那不更加荒诞!
只看该作者 58 发表于: 2004-06-27
一般的地级市能算较大市吗,较大市一般指城市人口非常多的特大城市,不是指管的地方大,不要混淆概念,另外,有些网友张冠李带,偷换概念,一些区划专家都说,地级市管县市没有法律依据,你们这些网友能跟区划专家比???最变态的是市管市。


只看该作者 59 发表于: 2004-06-27
宪法中提到了较大的市而又没对它作出解释,就看大家怎麽理解了。国务院显然理解为地级市便是较大的市(多年的做法就是证据)

一般的地级市和不一般的地级市怎麽区别?按市区人口?GDP?科教文卫?气候条件?

专家也是人,是人就难免会犯错误的...
只看该作者 60 发表于: 2004-06-27
冒了错误不改,那就是神仙了。

只看该作者 61 发表于: 2004-11-25
在80年代江苏实行全省市管县之前的地级市应该仅指市长级别配备为地师级的城市而已。那时候地级市和县级市仅仅是市长级别配备的区别而已。
中央—州(都)—县(府)—乡(市)—村(镇)。更多文章详见http://inkred.i.sohu.com/blog

只看该作者 62 发表于: 2004-11-25
这个级仅仅是干部配备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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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3 发表于: 2007-03-07
对于老百姓来说:法不禁止即可为

而对于政府部门来说:法无许可即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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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之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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