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orio:关于PRC对旧金山和约的态度问题,这个直接看1951年时PRC两次声明的原文即可,是不存在什么疑义的。
按照两次声明,PRC反对旧金山和约,主要就是这么几个问题:
1.会议未邀请PRC参会,实际上是否认PRC才是唯一合法政府;
2.琉球群岛、小笠原群岛等岛屿“未曾被规定脱离日本”,却 ..
(2023-10-09 10:03)
放弃的原则就是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只针对国家,不针对政府。
如果国家发生分裂或领土变更,谁继承谁接收。产生历史情况变化的,谁唯一声索谁接收;有双方都声索的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另外,放弃和独立是两个概念。独立必须单独列明,如旧金山和约就对朝鲜独立单独列明。
最后,和约第6章第22条有争议解决方案,即提交国际法庭。意即,未提交即视为对结果之承认。
中国未签署,实际是中国(无论国、共政府)抗议中国不是和约签署国。在和约第7章第23条第1款,没有提到中国是批准国。
另外,依据和约该条,无论中国抗议予否,不影响和约生效。中国即便没有参与,仍是该和约受益国。只是对结果之承认,双方另行立约即可。日本和民国政府在1952年另行缔约处理该和约事宜。日本和共和国政府在1972年联合声明处理了涉该和约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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