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无形在2005-9-28 9:22:41的发言:
台湾的县辖市可以作为一个样板。
台湾的县辖市体制并不完善,至少从目前来看,如果移植县辖市,除了各县县城由镇名字改为县辖市外,并不会在实质上有何突破。
今天大陆基层地方政府如果要进行调整,那么应当伴随扩大地方权限(或干脆就说扩大地方自治)同时进行,实际情况也正是如此,目前搞什么中心镇,其实就是朝此一方向有所前进。
可是把中心镇的名字由“镇”改为“县辖市”,仿台湾的做法,会不会扩大地方自治呢?可能会有,但非常不明显,而且因为不明显,估计还不如学的成本来的大(改革——学一个榜样——必然要付出成本的)。
自治的内涵应当包括三层(我原来只强调两层,错了):即独立“财权”,独立“人权”(人事任免),独立“事权”。
可是,台湾的乡镇,直到民国八十三年颁行省县自治法,方正式成为“法定之组织体系”,其地位之明确尚不如大陆1982年宪法来的早,也不及大陆早年颁行的有关乡镇的地方组织法。所以,如果海峡两岸的法律都是“真”的,而且是落实的,那么大陆这边对乡镇级政权的规定,不会比台湾烂多少。
这么说也是基于对上述三“权”的比较分析。查台湾的乡镇市,可以看到,在钱、人两权上,在法律上拥有比大陆这边的乡镇更多的权限。但在重要的“事”权方面,比较台湾的《省县自治法》等地方制度法律和大陆的宪法及地方组织法律,并没有发现两者之间有大异同,其所谓的“事”权都没有跟县分开,和县的事务只有区域范围的不同而已,并没有多少独特性,两岸都是如此。
所以我才说,学台湾的“县辖市”,除了这个名字外,似乎并没有什么其他可学的。目前的情况就是这样,即使大陆的中心镇改叫“县辖市”,他也摆脱不了成为县政府的附庸,主要执行县里委托事务的现状。台湾的乡镇市现在仍旧是“跛脚自治”,所以,即使只为了一个名字的好听,我们也应该去移植韩国或日本的“市”,否则,学来的经验,还不够把镇政府的牌子换成“市政府”的成本大。
台湾的地方自治在老蒋小蒋两代统治时期,都是写的好看而已。所以开始搞地方自治也不过10几年,而县的自治的扩张,一部分还要拜“冻省”所赐。至于乡镇市自治吗,搞到现在连要不要乡镇市自治都开始了重大的检讨。
所以如果真要学台湾的乡镇市体制(县辖市是相对于乡、镇而来的,不可能光学县辖市,不问乡镇的),那么我个人认为,现在不是好时候,先过10年5载再说吧。两岸现在的乡镇级自治都办的不好,都应该进行检讨改变。没有必要矮子痤中拔将军,还不如大家都向第三人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