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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我的意见和香江过客类似。
通过释宪而不是修宪来确立都市省的地位。都市省也是省,都市省的下级区划是市和县(自治县)。
都市省之所以有别于普通省的地方是,都市省具有都市区统筹协调职能。而普通的市政职能应该转移给下级的市。因为都市省有都市区统筹协调职能,所以中心城区不需要被涵盖在一个市呢。比如北京城区可以由北京市(城4区)、海淀市、朝阳市分而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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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余澜涛兄。我的思路是,释宪比修宪设“都市省”还要简单。修宪还要对都市省内的行政区划做出相关规定,过早带出一连串问题,结果可能是远水救不了近火。释宪是对现实的承认、整理和补充,使之合法、合理化,有利于在坚实的基础上稳步推动下阶段的改革。如果采取了以下要讲的“默认”观点,则连释宪都不需要。
重庆直辖9年以来,国务院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允许重庆直辖市下设市和自治县,即构成了对宪法中直辖市地位的有效“行宪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最终的立宪解释权,却从来没有推翻或改变国务院事实上对直辖市地位的有关行宪解释。因此确定,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完全同意国务院的行宪解释,因为它符合宪法的所有规定;二、宪法第30条规定省和自治区分为自治县、市。由此推定,直辖市兼具等同省的身份,此种身份,并无与法定区划通名直辖市的赋予有所防碍。
但为了树立法治基础,加强宣传和示范作用,我还是主张进行释宪。宗旨在肯定直辖市政府同时承担着省政府和市政府的职能。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决议:有必要针对现行宪法第30条,主动地以特件形式进行立宪解释,揭示有关条文的制宪原意,对其蕴含的原则予以补充说明。那就能解决四大问题:1。 直辖市可否设市?2。 直辖市可否设自治县?3。 直辖市下的县、自治县达到设市标准怎么办?4。 市辖区可否设乡?
释宪等于把上面直辖市三字,换成了省字。因此直辖市的辖区,必然与省辖区域完全一致。至于将来的发展,大家来讨论,这与修宪设立都市省无异。但重点的好处是,中央给全国定了调,传达了今后区域建制和城市建制有别的重要信息。因此不管直辖市还是全国其它地区,此后只能跟随同一思路探索,四个直辖市作为试点,自上而下启动改革。个人并不成熟的想法是,首先凡是具有统筹协调性质的政府功能,统统归属到区域政府以省的名义展开工作。凡属市政有关的功能,归城市建制政府以市的名义进行。在北京,待运作成熟后,虚化执掌城市建制功能的“北京市政府”,把权力转移给只具备城市建制功能的市辖区和市(市辖区改),原市政府有关单位如未能转为省单位的,则撤销。
与QQme的差别是在“都市省”和“特区”的称法上,与香江过客的差别是在“省市一体两用”(“省市合署”)”当中的省与市的界定上。
QQme的方案,一级区划都是省,但有普通省与特别省的差别,特别省又有都市省和自治省之分,此外港澳还是特别行政区,我这样理解对否?我的这个方案,省只有一种(相当于QQme的普通省),省之外的一级区划都是特区,包括都市型特区、民族自治型特区、特殊政治制度型特区等,这些特区的权限一般比省大,所以称为“特区”而不称为“省”。直辖市改特区容易被目前的直辖市所接受,因为直辖市的地位没有改变,而自治区只需做个新注解就可以了。本人这个方案一级建制只有特区和省两种了。
按香江过客的“省市一体两用”方案,如果是柏林型——市辖区域和州辖区域完全一致,则对方案无异议。但如果是纽约型——纽约市与纽约州的“省市一体两用”,就比较复杂了。纽约市和纽约州两个区划建制(不是指政府机构)是否还都存在,辖区是否一致;如果是“不莱梅型”,似乎也不能是“省市一体两用”,而只能是“州市合署”——北京城要设市,而目前北京直辖市的辖区要设“特区”(本人方案)或“都市省”(QQme方案),在此基础上才是“省市合署”。最担心的是地级和县级完全按香江过客的直辖市方案来照搬,将地级市解释成“地区市一体两用”和“县市一体两用”,结果是全国范围内还是见不到真正意义上的聚落建制——城市型市建制。所以我愿意接受不莱梅型的“州市合署”,而不愿意接受“省市一体两用”了。也许,我还没有真正理解香江过客方案的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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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实际上是"政治特区"的代词。改内地地方建制为特别行政区,要让全国人大决定区内的制度,虽可强调不涉政制,仍将浮现出抹净白板,重写新章的机缘,其难处不在法律层面,而在政治层面。"都市省" 需要修宪,难度还是比前者低得多。
但我看目前人心并非思变,以"升直"为荣,最可能成功,是保持现有制度,能不变就不变。变的首要,是确立区域建制和城市建制有别的观念。其操作办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第30条作出解释:直辖市建制本质上是省市一体两用,直辖市政府同时承担着省政府和市政府的职能。一套机构两幅牌子,犹如一个硬币两个面。这样,先承认了区域建制和城市建制有别,通过四个直辖市的示范作用,对全国的影响极大。此举一则马上解决重庆直辖市下辖的永川、合川等市是否违宪的尴尬问题;二则让直辖市域内早该独立设市的地方,名正言顺地设市。先理顺“名”的关系,原来市府机构、人员不变,各自多了一个公章,多了一个法定身份。下一步才是功能的调整,逐渐分化出区域建制和城市建制功能,在直辖市架构内摸索新的区划制度。
以下是引用香江过客在2006-10-17 19:23:59的发言:北京直辖市实质是“北京省北京市合一体”。我们想设立“通州市”,那么北京可以用“北京省”的名义管辖通州市,或者延庆县;以“北京市”的面貌管理8个城区。一面是北京(省)通州市、北京(省)延庆县,另一面是北京市某某区。假设大厂回族自治县要划进北京,它上级一定是“北京省”,以符合宪法第30条的有关规定。
以下是引用QQme在2006-10-16 13:33:36的发言:特区这个词不能乱用。我看改成“都市省”比较合适。“都市省”的话,中心词还是省,只是一种省的特殊形式,可以降低修宪的要求。省下自然可以设市。
特区这个词不能乱用。
我看改成“都市省”比较合适。“都市省”的话,中心词还是省,只是一种省的特殊形式,可以降低修宪的要求。省下自然可以设市。
“都市省”,非常赞成老兄的这个理念,但是这样被接受的可能性会比1楼的方案低很多。目前状态下,承认那些直辖市的特殊地位的方案才能可能被接受,只要直辖市不是目前这样占用市——聚落建制的通名,改为区域建制的名称,而且似乎是在提高地位的味道,4各直辖市就会接受了,就可以进一步地在这些特区中设立真正意义上的市建制——城市型市建制了。在此基础上多数人的意识和观念才会改变。利用目前4个直辖市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改直辖市为特区和设立城市型市建制的实际举措,是宣传聚落建制,尤其是现代社会、世界主流市制的最有效方法。省县直辖在海南省搞试点的教训,就是海南那里没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在目前的4个直辖市搞区域建制、城市建制的重新设置,以及必然的省县直辖(暂时的特区县直辖)体系,对于多数人区分区域建制与聚落建制,认识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大有好处的。老兄的“都市省”似乎又直辖市降格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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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之江云梦在2006-10-18 17:08:37的发言:。是行中书省吧,简称"行省"或"省"现在中央机构不叫中书省叫国务院,叫"行国务院"不好,就恢复国务院的原称:政务院,地方上就叫"行政务院",简称"行院"或"院"[em01][em01][em01][em01]
是行中书省吧,简称"行省"或"省"
现在中央机构不叫中书省叫国务院,叫"行国务院"不好,就恢复国务院的原称:政务院,地方上就叫"行政务院",简称"行院"或"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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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anrye在2006-10-18 12:43:21的发言:恢复成中书省好了,北京中书省、上海中书省、天津中书省、重庆中书省、香港中书省、澳门中书省。简称“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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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之江云梦在2006-10-16 20:48:11的发言:。"都"建制是小日本创造的,中国人内心接受不了."郡"的话又要创造一种区划不好,直接叫省不行吗?
"都"建制是小日本创造的,中国人内心接受不了."郡"的话又要创造一种区划不好,直接叫省不行吗?
作为区划建制的特别行政区已经明确地列入宪法,我认为可以扩大特别行政区的内涵,甚至可以将民族自治区也包含在内。由此,特别行政区就有了三项内涵:1.特殊社会制度地区的区划建制;2.具有全国意义的大都市地区的区划建制;3.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区划建制。做此修改以后,省级区划建制由目前的四种变为只有两种——省和特别行政区。如此修改,那些目前的4个直辖市可以接受,现存的5个自治区可以接受,现存的港、澳2个特别行政区也可以接受。至于特别行政区作为省级行政建制,是否按实质的省——特殊的省建制来理解,教义派也好,保守派也好,改革派也好,特色派也好,幻想派也好,可以暂时模糊么。————我是在认真地思考省级建制和市制的问题后提出此理念的。不一一回复各位网友了,非常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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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不改动为好。另,北京市的称呼和书写应该是北京直辖市,其他直辖市相同。
以下是引用阿蚌在2006-10-16 20:39:59的发言:我的意见还是称“郡”,以别于地级、县级的市。这样原来直辖市所属的较大聚落也可以称“市”而不必委屈地称“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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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拖拉居士在2006-10-16 18:13:30的发言:都市省,不嫌麻烦?
都市省,可以简称为"都"
全国设立7个"都":北京都/沈阳都/武汉都/上海都/广州都/重庆都/西安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