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余澜涛兄。我的思路是,释宪比修宪设“都市省”还要简单。修宪还要对都市省内的行政区划做出相关规定,过早带出一连串问题,结果可能是远水救不了近火。释宪是对现实的承认、整理和补充,使之合法、合理化,有利于在坚实的基础上稳步推动下阶段的改革。如果采取了以下要讲的“默认”观点,则连释宪都不需要。
重庆直辖9年以来,国务院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允许重庆直辖市下设市和自治县,即构成了对宪法中直辖市地位的有效“行宪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最终的立宪解释权,却从来没有推翻或改变国务院事实上对直辖市地位的有关行宪解释。因此确定,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完全同意国务院的行宪解释,因为它符合宪法的所有规定;二、宪法第30条规定省和自治区分为自治县、市。由此推定,直辖市兼具等同省的身份,此种身份,并无与法定区划通名直辖市的赋予有所防碍。
但为了树立法治基础,加强宣传和示范作用,我还是主张进行释宪。宗旨在肯定直辖市政府同时承担着省政府和市政府的职能。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决议:有必要针对现行宪法第30条,主动地以特件形式进行立宪解释,揭示有关条文的制宪原意,对其蕴含的原则予以补充说明。那就能解决四大问题:
1。 直辖市可否设市?
2。 直辖市可否设自治县?
3。 直辖市下的县、自治县达到设市标准怎么办?
4。 市辖区可否设乡?
释宪等于把上面直辖市三字,换成了省字。因此直辖市的辖区,必然与省辖区域完全一致。至于将来的发展,大家来讨论,这与修宪设立都市省无异。但重点的好处是,中央给全国定了调,传达了今后区域建制和城市建制有别的重要信息。因此不管直辖市还是全国其它地区,此后只能跟随同一思路探索,四个直辖市作为试点,自上而下启动改革。个人并不成熟的想法是,首先凡是具有统筹协调性质的政府功能,统统归属到区域政府以省的名义展开工作。凡属市政有关的功能,归城市建制政府以市的名义进行。在北京,待运作成熟后,虚化执掌城市建制功能的“北京市政府”,把权力转移给只具备城市建制功能的市辖区和市(市辖区改),原市政府有关单位如未能转为省单位的,则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