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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市][转帖]关于“较大的市”辖县问题的讨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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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6-09-30
    [转帖]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
一个在中国行政区划上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文件,转贴原文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
(1959年9月17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去年以来工农业生产的大跃进和农村的人民公社化,密切城市和农村的经济关系,促进工农业的相互支援,便利劳动力的调配,决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二届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9年9月17日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刘少奇
                                                  1959年9月17日 </P>
国分省、省分县是区域型建制,市、镇、村是聚落型建制,必要时实行市县合一制

自治州为自治县联合体,都市区为城市联合体,乡为村联合体,但都不是一级建制

聚落型建制和区域型建制同等重要,不可或缺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6-09-30

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条文: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条文: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国分省、省分县是区域型建制,市、镇、村是聚落型建制,必要时实行市县合一制

自治州为自治县联合体,都市区为城市联合体,乡为村联合体,但都不是一级建制

聚落型建制和区域型建制同等重要,不可或缺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6-09-30
现在都变味 了~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6-09-30
关键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有没有修宪权?
市府作为市区行政;道署作为地区机构。绍兴县区并为市,宁波六区设市,舟山区上设市,会稽道署辖原三地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06-09-30
以下是引用之江云梦在2006-9-30 14:53:59的发言:
关键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有没有修宪权?

就是

而且那是1959年的規定,現行憲法是1982年頒佈的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06-09-30
按现形法律解释:所有的地级市都是“较大的市”才对。
惟天有汉 鉴亦有光
实司群望 表我华阳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06-10-01
我国宪法规第30条第二款规定了“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市”。实行地级市管县体制的法律依据大都来源于此。但究竟什么是“较大的市”呢?国务院已经批准青岛、齐齐哈尔、淄博、无锡、洛阳、鞍山、宁波、吉林市等18个市为“较大的市”,加上自然成为“较大的市”的28个省会城市,“较大的市”共计46个。因此,只有46个“较大的市”和4个直辖市依据宪法可以实行市管县。由于混淆了“地级市”与“较大的市”的概念,实行市管县的地级市竟多达205个,结果“市管县”名义上由市受省委托进行代管,但事实上省不再过问,而由市进行真正意义上的管理,也就是说市的权力在不断扩张,从而成为实际上的一级行政区划,这显然与宪法的规定相违背.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06-10-01
以下是引用之江云梦在2006-9-30 14:53:59的发言:
关键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有没有修宪权?


请注意2楼的内容:
在“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之前与之后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如果没有看清楚,那就只将改变的部分重贴如下:
原来的条文是:“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
后来的条文是:“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显然,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分为县是因为那个规定而改变的。


另lanpu兄,我国分为54年宪法,78年宪法和82年宪法3部宪法,这没有错。但是这几部宪法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人大开会的时候,还会修改宪法的部分条文,59年的那个“决定”就属于这种情况。再比如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也属于这种情况。但是还是称为54年宪法和82年宪法。

国分省、省分县是区域型建制,市、镇、村是聚落型建制,必要时实行市县合一制

自治州为自治县联合体,都市区为城市联合体,乡为村联合体,但都不是一级建制

聚落型建制和区域型建制同等重要,不可或缺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06-10-01
感谢齐越兄的分析。但是有一点需要说明,老兄说的是“现行”行政区划与“现行”宪法相关规定所出现的问题,当然还有“地级市管县级市”的问题,而这个主题是希望谈谈宪法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是否可以”分为县”的条文改变所带来的影响问题。
国分省、省分县是区域型建制,市、镇、村是聚落型建制,必要时实行市县合一制

自治州为自治县联合体,都市区为城市联合体,乡为村联合体,但都不是一级建制

聚落型建制和区域型建制同等重要,不可或缺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06-10-01
以下是引用齐越在2006-10-1 1:15:32的发言:
我国宪法规第30条第二款规定了“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市”。实行地级市管县体制的法律依据大都来源于此。但究竟什么是“较大的市”呢?国务院已经批准青岛、齐齐哈尔、淄博、无锡、洛阳、鞍山、宁波、吉林市等18个市为“较大的市”,加上自然成为“较大的市”的28个省会城市,“较大的市”共计46个。因此,只有46个“较大的市”和4个直辖市依据宪法可以实行市管县。由于混淆了“地级市”与“较大的市”的概念,实行市管县的地级市竟多达205个,结果“市管县”名义上由市受省委托进行代管,但事实上省不再过问,而由市进行真正意义上的管理,也就是说市的权力在不断扩张,从而成为实际上的一级行政区划,这显然与宪法的规定相违背.


还有一个问题:国务院无权解释宪法,即国务院不能自我定义“较大的市”!也就是说,国务院认定的“较大的市”是无效的,至少不是宪法第30条之所谓“较大的市”!


这样一来,事情就更麻烦勒!


[em06][em06]
划小省区,省直管县,三级市制,县下自治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06-10-02
中国的宪法就是那么回事,没什么权威(有法不行等于零甚至负数),再加上修宪这么频繁,难怪没威信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06-10-02
以下是引用曲径通幽在2006-10-1 23:07:33的发言:


还有一个问题:国务院无权解释宪法,即国务院不能自我定义“较大的市”!也就是说,国务院认定的“较大的市”是无效的,至少不是宪法第30条之所谓“较大的市”!


这样一来,事情就更麻烦勒!


[em06][em06]

国务院批准几个较大的市,这可不叫做是“解释宪法”。。。

缩省并县,省县直辖,县下设市,市镇平等
地域平等,市镇平等,设市平等(见头像)
省—县—适域市(5万起)、小广域镇,B、C。。。市
省—县域市(城市几乎充满县域,100万起)A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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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06-10-02

国务院无权解释宪法,即国务院不能自我定义“较大的市”!
————既然老兄如此认为,那么民政部大搞“地级市管县”,又如何解释呢?民政部既无权解释宪法,也不用参照国务院公布的较大的市的范围实行市管县体制?是国务院公布的较大的市名单问题多,还是民政部一直以地级市管县来代替较大的市管县问题多?

还是请各位围绕“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展开讨论,如果没有此决定怎样,有了此决定市制出现了哪些变化。

国分省、省分县是区域型建制,市、镇、村是聚落型建制,必要时实行市县合一制

自治州为自治县联合体,都市区为城市联合体,乡为村联合体,但都不是一级建制

聚落型建制和区域型建制同等重要,不可或缺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06-10-02
以下是引用QQme在2006-10-2 9:34:57的发言:
]

国务院批准几个较大的市,这可不叫做是“解释宪法”。。。





那叫什么?


国务院当然可以批准几个较大的市,但国务院无权批准“较大的市”。


宪法规定直辖市由全国人大批准设置,而宪法却没有规定“较大的市”的审批机构,这是宪法的漏洞,但并不意味着国务院就自动拥有“较大的市”的设置标准和审批权!


如果国务院按照自己的“设置标准”(隐性的)来审批“较大的市”,那不是在间接地解释宪法么?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0-2 17:02:18编辑过]
划小省区,省直管县,三级市制,县下自治
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06-10-02
以下是引用曲径通幽在2006-10-2 11:50:37的发言:
>


那叫什么?


国务院当然可以批准几个较大的市,但国务院无权批准“较大的市”。


宪法规定直辖市由全国人大批准设置,而宪法却没有规定“较大的市”的设置标准和审批机构,这是宪法的漏洞,但并不意味着国务院就自动拥有“较大的市”的设置标准和审批权!


如果国务院按照自己的“设置标准”(隐性的)来审批“较大的市”,那不是在间接地解释宪法么?


我认为“较大的市”本来也就普通含义上的理解。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最早在1984年,立法法却是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说较大的市包括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特批的较大的市。那么之前国务院特批的较大的市事实上也不包括省会,省会市辖县一开始就没有法源?

或者说较大的市一开始就没有定义,而立法法这个概念在1984年都没有形成基本观念,国务院批了较大的市到底是出于什么理由?赋予地方立法权?

缩省并县,省县直辖,县下设市,市镇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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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2006-10-02

当然,如果宪法之“较大的市”不是一个像省、自治区、直辖市一样的专名,而只是普通意义的描述,也就是理解为规模等比较大的市的话,那就无所谓了,国务院确实可以批准非直辖市的市设置。


但如果以城市的自然状态和规模来衡量的话,那“较大的市”是不需要“批准”而自动存在的!


则又有一个问题:为什么国务院要批准所谓“较大的市”?为什么又不批准“较大的市”?——当年温州等市(已经是规模比较大的市了)在实行“市领导县体制”后还苦苦请求国务院被批准其为“较大的市”,这是为什么?(注意:这是发生在《立法法》成法之前的事情,与市的立法权无关!)

划小省区,省直管县,三级市制,县下自治
只看该作者 16 发表于: 2006-10-02

“地”改市、“地级市”管辖县和县及市都已经既成事实了,再讨论也没什么意义了。

现在的焦点问题是县直接改市是否合理,民政部门现在考虑也是这个问题。

只看该作者 17 发表于: 2006-10-02

以下是引用余澜涛在2006-10-2 11:25:35的发言:


国务院无权解释宪法,即国务院不能自我定义“较大的市”!
————既然老兄如此认为,那么民政部大搞“地级市管县”,又如何解释呢?民政部既无权解释宪法,也不用参照国务院公布的较大的市的范围实行市管县体制?是国务院公布的较大的市名单问题多,还是民政部一直以地级市管县来代替较大的市管县问题多?


总体感觉国务院在“较大的市”的问题上,像一只在大江大河里航行的船:


时而靠左岸航行——把“较大的市”当作类似“直辖市”一样的专名来处理,需要审批才可以成立。 但这恰恰是国务院无权做的。


时而靠右岸航行——把“较大的市”按一般意义理解的规模比较大的市来处理,以宪法之“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规定来推行“市领导县”体制。 这却恰恰能很好地成为“市领导县”体制的法律根据。


但问题是二者不应该都出现。


依照现行宪法,要么以宪法之规定,按一般意义来理解较大的市,光明正大地实行“市领导县”体制(其弊端是另外一个问题),同时国务院承认自己以前批准的“较大的市”是无效的和无意义的;


要么提请全国人大制定“较大的市”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正式实行“较大的市”制度,取消现在的非法的“地级市领导县”,一个一个审批后实行“较大的市辖县”。


[em06][em06][em06][em06]

划小省区,省直管县,三级市制,县下自治
只看该作者 18 发表于: 2006-10-02
以下是引用曲径通幽在2006-10-2 17:09:45的发言:

>总体感觉国务院在“较大的市”的问题上,像一只在大江大河里航行的船:

时而靠左岸航行——把“较大的市”当作类似“直辖市”一样的专名来处理,需要审批才可以成立。 但这恰恰是国务院无权做的。

时而靠右岸航行——把“较大的市”按一般意义理解的规模比较大的市来处理,以宪法之“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规定来推行“市领导县”体制。 这却恰恰能很好地成为“市领导县”体制的法律根据。

但问题是二者不应该都出现。

依照现行宪法,要么以宪法之规定,按一般意义来理解较大的市,光明正大地实行“市领导县”体制(其弊端是另外一个问题),同时国务院承认自己以前批准的“较大的市”是无效的和无意义的;

要么提请全国人大制定“较大的市”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正式实行“较大的市”制度,取消现在的非法的“地级市领导县”,一个一个审批后实行“较大的市辖县”。

[em06][em06][em06][em06]

只看该作者 19 发表于: 2006-10-03
以下是引用曲径通幽在2006-10-2 12:28:09的发言:

当然,如果宪法之“较大的市”不是一个像省、自治区、直辖市一样的专名,而只是普通意义的描述,也就是理解为规模等比较大的市的话,那就无所谓了,国务院确实可以批准非直辖市的市设置。


但如果以城市的自然状态和规模来衡量的话,那“较大的市”是不需要“批准”而自动存在的!


则又有一个问题:为什么国务院要批准所谓“较大的市”?为什么又不批准“较大的市”?——当年温州等市(已经是规模比较大的市了)在实行“市领导县体制”后还苦苦请求国务院被批准其为“较大的市”,这是为什么?(注意:这是发生在《立法法》成法之前的事情,与市的立法权无关!)



立法法之前,地方立法权早就存在了,就是没有规范而已。温州追求批准较大的市肯定是从立法权出发的。
缩省并县,省县直辖,县下设市,市镇平等
地域平等,市镇平等,设市平等(见头像)
省—县—适域市(5万起)、小广域镇,B、C。。。市
省—县域市(城市几乎充满县域,100万起)A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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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0 发表于: 2006-10-03
以下是引用QQme在2006-10-3 9:24:36的发言:
>
立法法之前,地方立法权早就存在了,就是没有规范而已。温州追求批准较大的市肯定是从立法权出发的。


呵呵!


那我先问你一个问题,你说温州追求的是普通意义上的较大的市,还是体制意义上的“较大的市”?

划小省区,省直管县,三级市制,县下自治
只看该作者 21 发表于: 2006-10-03
哦,这里又出现了两类“较大的市”————可以管县的“较大的市”和获得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国务院公布“较大的市”是有问题的,而民政部在行政区划上的无依据地乱用似乎是没问题的,而只有立法权的那个“较大的市”才需要严格按特定的程序审批。只有管县的“较大的市”可以解释城就是“地级市”,而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绝对不可等同于“地级市”,如此一来我们需要用什么样的智慧来理解我们的宪法和法律。
国分省、省分县是区域型建制,市、镇、村是聚落型建制,必要时实行市县合一制

自治州为自治县联合体,都市区为城市联合体,乡为村联合体,但都不是一级建制

聚落型建制和区域型建制同等重要,不可或缺
只看该作者 22 发表于: 2006-10-03
以下是引用余澜涛在2006-10-3 12:42:50的发言:
哦,这里又出现了两类“较大的市”————可以管县的“较大的市”和获得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国务院公布“较大的市”是有问题的,而民政部在行政区划上的无依据地乱用似乎是没问题的,而只有立法权的那个“较大的市”才需要严格按特定的程序审批。只有管县的“较大的市”可以解释城就是“地级市”,而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绝对不可等同于“地级市”,如此一来我们需要用什么样的智慧来理解我们的宪法和法律。


把"较大的市"看成是个多意词,在不同的语境有不同的含义------------小学语文教师
只看该作者 23 发表于: 2006-10-03

“较大的市”没有标准是最大的问题

小号:长白小侠。是留给儿子的,不知道他有没有兴趣传承?

只看该作者 24 发表于: 2006-10-03

  原决定中是“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去年以来工农业生产的大跃进和农村的人民公社化,密切城市和农村的经济关系,促进工农业的相互支援,便利劳动力的调配,决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工农业的相互支援,便利劳动力的调配,”而在现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管县对“促进工农业的相互支援,便利劳动力的调配”已不能发挥作用。所以本人认为,现在应改为只允许省级区划单位直辖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其余的非省级区划单位均不可领导县、自治县。

重新分省,均衡是一个重要目标。
一是面积、人口和所辖县市数目的大体均衡;
二是省会城市向省内各个方向辐射力的均衡。
http://blog.sina.com.cn/abab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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