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曲径通幽在2006-10-2 17:09:45的发言:>总体感觉国务院在“较大的市”的问题上,像一只在大江大河里航行的船:
时而靠左岸航行——把“较大的市”当作类似“直辖市”一样的专名来处理,需要审批才可以成立。 但这恰恰是国务院无权做的。
时而靠右岸航行——把“较大的市”按一般意义理解的规模比较大的市来处理,以宪法之“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规定来推行“市领导县”体制。 这却恰恰能很好地成为“市领导县”体制的法律根据。
但问题是二者不应该都出现。
依照现行宪法,要么以宪法之规定,按一般意义来理解较大的市,光明正大地实行“市领导县”体制(其弊端是另外一个问题),同时国务院承认自己以前批准的“较大的市”是无效的和无意义的;
要么提请全国人大制定“较大的市”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正式实行“较大的市”制度,取消现在的非法的“地级市领导县”,一个一个审批后实行“较大的市辖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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