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脫歐欲脫難脫,其中一個問題癥結在於北愛爾蘭。北愛爾蘭自1998年的耶穌受難節簽訂的貝爾法斯特協議,暫停了持續三十年的動盪不安,而換來了二十年如履薄冰的和平;貝爾法斯特協議,由兩個協議組成:一、聯合王國 與 愛爾蘭共和國釐訂的協議,二、北愛爾蘭當時多個主要的地方政黨之間釐訂的協議(Multi-Parties Agreement),而協議法定效力亦經過北愛爾蘭公投通過,愛爾蘭共和國亦因為實施協議需要進行技術性修憲而舉辦了修憲公投並獲通過。
首先,在現狀陳述上,透過協議,對北愛爾蘭的憲政現狀,倫敦和都柏林自愛爾蘭共和國獨立後首次確立共識:
1. 北愛爾蘭多數
人民(Majority of the people)意欲北愛爾蘭維持成為聯合王國的一部份;及
2. 北愛爾蘭顯著數量人民(Substantial section of the people),以及整個愛爾蘭島的多數人民(Majority of the people),意欲達至一個統一的愛爾蘭。
其具體體現在於:一、北愛爾蘭人民,可以自由選擇持有愛爾蘭共和國國籍、聯合王國國籍 或 兩者兼得;二、為北愛爾蘭本地內、愛爾蘭島南北之間、愛爾蘭島與大不列顛之間,三個層次,協議會設計獨特的憲制架構;三、除非北愛爾蘭或整個愛爾蘭島,在任何適合的時間,透過公投來表達與協議共識所陳述的意願相異的意願,否則北愛爾蘭地位按照協議運作而維持不變(即係可以透過公投要求改變憲制地位,可能包括與愛爾蘭共和國統一或愛爾蘭共和國永久放棄統一等等);四、愛爾蘭島之間沒有邊界管制。
根據協議,北愛爾蘭恢復民選議會;北愛爾蘭議會選舉,採用愛爾蘭共和國下議院的選舉制度(中選區單記可讓渡票制),而不是聯合王國的單議席單票制(但聯合王國下議院在北愛爾蘭的選區維持單議席單票制)。北愛爾蘭議會,以及由北愛爾蘭議會產生的北愛爾蘭行政當局(北愛內閣),均透過程序設計而必須由聯合派和
民族派共治、共同執政。
除了恢復北愛爾蘭議會及
行政當局,在愛爾蘭到之間設立「南北部長級會議」、「南北議會間協會」,在大不列顛與愛爾蘭島之間設立「大不列顛與愛爾蘭政府間會議」、「大不列顛與愛爾蘭協會」和「大不列顛與愛爾蘭議會間大會」。「南北部長級會議」由北愛爾蘭行政當局和愛爾蘭共和國內閣聯席組成,商討政策合作和協調;而「大不列顛與愛爾蘭政府間會議」則由愛爾蘭共和國內閣和聯合王國內閣聯席組成;「大不列顛與愛爾蘭協會」則由愛爾蘭共和國、聯合王國的政府首腦,以及北愛爾蘭、蘇格蘭、威爾斯、海峽群島、曼島、康沃爾等的政府首腦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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