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5楼hl926815于2010-03-14 20:43发表的 :
先在新疆西藏两区全面允许汉族“单独”家庭生育两个小孩,2016--2020年扩大到全部汉族“单独”家庭,2021--2030年扩大到所有汉族家庭。
记忆有误,新疆计划生育条例是这样的:“第十五条 城镇汉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汉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
本条例施行前,按当时生育政策达到生育子女数的夫妻,不适用前款规定。
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的,按少数民族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
西藏的则比较严格:
“第七条 凡在藏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及家属(含城镇居民和户口落农村者)均按国家对干部、职工及城镇居民的要求,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第二胎,禁止生育第三胎。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证明允许生育第二胎:
1.第一个孩子经地(市)级医疗鉴定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3.夫妇因生理原因多年不育(婚后五年以上),合法抱养他人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要求生育的;
4.夫妇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残疾的;
5.汉族干部、职工与区内藏族其他少数民族通婚的;
以上1、2、4、5种情况生育第二胎必须间隔三年以上,女方已达到35岁的,不受生育间隔限制。
(二)再婚夫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申请批准允许再生育一胎。
1.再婚双方合计只带一个孩子的;
2.丧偶再婚时带二个孩子(不含超生的),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的。
(三)进藏工作区外少数民族的生育可按原籍规定办理。如原籍无特殊规定,则按汉族干部、职工的要求对待。
(四)汉族与区内少数民族通婚的后代,可按本人档案中填写的民族对待。本人民族一经选定,不得更改。
第八条 区内藏族干部、职工及其户口在单位的家属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可有间隔地生育两个孩子,生育第二胎必须间隔三年以上。严格控制生育第三胎。夫妇已有两个孩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有关部门鉴定允许有计划地安排再生育一胎。
1.其中一个孩子经鉴定属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再婚夫妇合计只带有两个孩子的;
3.夫妇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残疾的;
4.丧偶再婚时带有三个孩子(不含超生的),另一方为初婚或未有生育过的。
第九条 在腹心农牧区,坚持教育为主、自愿为主、提供服务为主的原则,提倡少生、优生和有间隔地生育,提倡已有三个孩子的夫妇不再生育。先开展宣传试点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施行。
第十条 在边境农牧区的乡(区)和门巴族、珞巴族以及夏尔巴人,(人旁加登)中,暂不提倡生育指标,但必须大力宣传《婚姻法》,推广新法接生,进行合理生育、优生优育科学知识宣传教育,努力提高人口素质。 ”
[ 此帖被youyuan在2010-03-14 23:08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