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辛均庆 实习生/彭晓慧)省政府法制办网站昨日公布《广东省散居少数民
族工作条例(送审稿)》向公众征求意见。送审稿中明确,散居少数民族学生参加中考,高
中阶段学校应当降低10—20分录取。此外,民族乡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配套资
金将获得免除,列入生态保护区域的民族乡可享受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资金。
免除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
送审稿中所指的“散居少数民族”,是我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以外的少数民族
和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但不是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我省的散居少数民族将获得哪些政
策优惠?
条例送审稿指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安排经济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贷款,开展对口支
援和经济技术协作等方面,应当对民族乡和重点少数民族聚居村优先给予照顾和扶持。
在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方面,送审稿明确,省、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民族乡安排的基
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免除民族乡承担的配套资金。同时,建立民族乡生态补
偿机制,对列入省、市生态保护区域的民族乡,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
资金。
送审稿还规定,省级政府设立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要保障一定比例用于民族乡的发展。市、
县级政府应当给所辖的民族乡安排机动财力,设立一定的机动金和预备费。散居少数民族人
口较多的市、县级政府要设立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鼓励设立民族职业技术学校
送审稿明确,各级政府根据散居少数民族的民族特点和居住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
设立寄宿制公办民族小学、民族中学和民族职业技术学校。
少数民族学生较多的小学,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民族小学。少数民
族学生较多的普通中学、职业技术学校,经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民
族中学、民族职业技术学校。
民族乡及少数民族聚居村的少数民族考生,享受省内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录取照
顾政策。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散居少数民族学生,应当降低10—20分录取。
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送审稿,截止到4月28日)
第八条 散居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30%以上的乡,可以申请设立民族乡。民族乡的建立,
必须由该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
人民政府批准。民族乡一经建立,其撤销、合并或者变动的,报批前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民
族事务部门的意见。
散居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30%以上的自然村以及行政村,可以确认为重点少数民族聚居村
;特殊情况的,可以略低于这个比例。重点少数民族聚居村的确认,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
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民族事
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民族乡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民族乡人民政府配备的少数民族工
作人员的数量应当与其少数民族人口比例相适应。
第十条 民族乡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除享受有关山区及经济欠发达地区工资福
利待遇外,比照民族自治地方享受民族地区生活补贴待遇。
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或者录用当地少数民族人员,税务、财政部门应当从此类企业
或者项目年上交税中返还10%给民族乡政府作资源补偿费
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或者录用当地少数民族人员,税务、财政部门应当从此类企业
或者项目年上交税中返还10%给民族乡政府作资源补偿费
少数民族学生较多的小学,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民族小学。少数民
族学生较多的普通中学、职业技术学校,经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民
族中学、民族职业技术学校。
民族乡及少数民族聚居村的少数民族考生,享受省内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录取照
顾政策。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散居少数民族学生,应当降低10—20分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