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中确实没有出现"地级市"的字样,同时也没有出现"地级市"的字样,唯一出现的关于"市"的是"直辖市"的字样
但是,宪法又规定较大的市可以管辖县,这样这个所谓的"较大的市"就和地区/专区有等同效应了,那么是否就可以论证"地区级别的市"即"地级市"的存在符合宪法呢?
这里还有一个如何认定"较大的市"的问题,一种理解为国家发文确定的"较大的市",另一种可以理解为"比较大的市".以前者为正确则大部分现有地级市违反宪法,后者又如何认定"较大的市"?东部地区部分县城/县级市区比西部更大更繁荣,可是为什么不能成为"地级市",这里又存在法律空白.
归根结底,地级市的问题是一个关于违宪或法律空白的问题.
此外同样是省辖市,地级市代管县级市尚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