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事件影响非常坏,性质十分严重,常某犯下的罪行当然不可饶恕。按说,我作为省学联副主席,理应秉公办事,但实际执行起来却有些难度。”梁贵晨坦言,对此事的处理难就难在遇害人李某是平原省一名曾为中共地下党领导的侄女,而常某的父亲也是省委一名高级干部。
梁贵晨说,平原省学联归省委宣传部直接领导,事件发生后,宣传部一位主要领导找到他,说准备召开大会,公开宣判常某死刑,让他表示支持。“说实话,开始我并不太同意杀了常某,觉得既然已经死了一个学生,何必再失去一个呢?说白了,我是想保护学生。”
这一段故事很有趣,可以让我们对建国之初的法制状况管中窥豹
一、学联与省委宣传部对这类恶性刑事案件有处理权,并且直接踢开司法机关主持审判
二、可以对未成年人判处死刑
三、即使如此恶性的案件,“身为领导的儿子”也可以公然成为影响案件判决的筹码
四、相关官员不同意判处凶手死刑的理由,是“既然已经死了一个,何必再失去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