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之洞反对撤府实行省直管县
张之洞(1837—1909),字孝达,号香涛,又是总督,称“帅”,故时人皆呼之为“张香帅”。[1] 晚清名臣、清代洋务派代表人物,出生于贵州兴义府,祖籍直隶南皮。咸丰二年(1852年)十六岁中顺天府解元,同治二年(1863年)二十七岁中进士第三名探花,授翰林院编修,历任教习、侍读、侍讲、内阁学士、山西巡抚、两广总督、湖广总督、两江总督(多次署理,从未实授)、军机大臣等职,官至体仁阁大学士。张之洞早年是清流派首领,后成为洋务派的主要代表人物。
作为最有威望和实力的地方大员,张之洞对州县改革,实际上几乎全盘否定。
在方案的主要设计者戴鸿慈、端方看来,中国的行政层级,“州县之上有府及直隶州,府州以上有守道及两司,司道以上有督抚,凡经五级”,与国际普遍的二、三级相比,层级过多。扁平化的行政层级,“直接中央,而一无隔阂”,而“我乃展转五级,而莫识从违”。
清代地方行政区划,大体上是省、府(包括直隶州)、县三级。但在官阶设置上,省、府之间,还有“道”,实际上是省、道、府、县四级,也即戴鸿慈、端方所说的“督抚、司道、府州、州县”四级,再加上中央,就是所谓的“展转五级”。
数千年来,县一直是最为基层的行政单位。至于乡村的一应事务,基本由乡绅负责、以乡规民约为约束。但是,自晚清改革开放之后,因为各种经济动员和政治动员的需要,政权迅速渗透到了乡村基层,逐渐形成了实际上的担负行政功能的乡,也即戴、端所说的“乡市”。
在中央政改领导小组“官制编制馆”发给各省讨论的方案中,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令现设知府解所属州县专治”,取消了知府这一级“地级市”建制,及直隶州、直隶厅对所属县的管辖,将所有的县级行政区域一律归省直属。
如此一来,形成了省、县、乡的三级体系,县的地位和功能都大大提升。所有州县被分为三等,“甲等曰府,乙等曰州,丙等曰县”。“府”一级的州县,其长官虽然还是称为知府,品秩也高于州、县的行政长官知州、知县,但他们之间并无隶属关系,都是县级单位,府无非是规模大一些的“县级市”而已。
对于这样的扁平化改革,张之洞坚决反对。
他的第一个理由,是“各省幅员辽阔,轮舶罕通,每一府所辖少则四五县,多者至十县。各县距省遥远,极远者至二三千里,赖有知府,犹可分寄耳目,民冤可伸理,灾荒可复勘,盗匪可觉察饬缉。若尽归省城考察,岂能遍及?待该县禀报至省,祸乱已成;控告到院司,民命已毙矣。故裁去知府一说,万分窒碍,势有难行”。
当时,全国总共有县级行政区划(州、县、厅)1600多个,18行省平均每省88~89个。根据当时的交通、通讯条件,如果这88~89个县,全部直属于省,的确会出现张之洞所说的管理难题。
张之洞说的第二个理由,是关于名词应用上的:“称府而无属县,名义亦难解。似不必蹈袭日本之故套,以东京、西京、大阪三处专名府也。既有属县,则事繁体尊,附郭之首县不宜裁矣。”这就是说,他认为将一些大县称为“府”并不合适,如果要称为“府”,那就应该至少是府地所在的一个县。
张之洞的第三个理由,与其反对司法独立相关。按照张的说法,如果立即推行司法独立,首先是民众的司法成本将大大增加,所有的“上访”将只能到省里、甚至中央;其次,是司法效率大大降低,中央司法机构根本不可能处置全国的诸多案件;第三,是督抚失去司法权之后,难以约束下属官吏。这些顾虑,有相当程度是对司法独立的误解,也有相当程度的确是符合现实的。
张之洞的结论是:“知府一官,鄙见必须留之,不宜裁撤,因其去民较近,辖属较小,可为院司分任考察。”